热门标签: 股票  |   期货  |   外汇  |   黑平台  |   债券  |   期权  |   基金  |   保险  |   非法集资  |   民间借贷  |   债权债务  |   互联网金融  |   商事纠纷  |   疑难案件  |   投顾机构  |   网上卖课  |  
本站公告

本平台为专业金融类投诉维权曝光平台,旨在帮助金融消费者处理在金融消费交易过程中被诱导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理赔调解。范围仅限股票、期货、外汇、配资、现货、大宗商品等金融纠纷、合同债务纠纷调解、胜诉理赔执行、保险清退理赔等方面的法务协助与媒体协助,详情咨询本网底部专员微信号:weiquanhome

最新投诉热点曝光
· 推诿、推脱不给变更安全银行卡,不能..
· 芒果淘金平台投靠谱吗?25万没了..
· 进去巅峰投资6万几天就没了,正常吗..
· 西藏锦绣亏了20万,是点背吗?还是..
· 人人投资正规吗?被骗了6万..
· 在保利商城亏了2万正常吗..
· 在大成订购被骗了6万怎么办?..
· 假冒金鹰骑士团团长耿晓奇免费荐股转..
· 世基金融网校误导性宣传坑惨股民..
· 红杉资本钱骥被骗不能/提/现/怎么..
· 益盟股份夸大收益诱导交荐股费..
· 中和应泰夸大收益诱导交费荐股..
· 假冒绿色兴农韩霄星资金盘..
· 番茄淘金充值是假投资.骗人..
维权要闻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维权要闻

涉嫌违法支付!通联和盛付通同时被举报

发布时间:2020-11-09 22:12:5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沪0106行初285号文显示,举报人杨某某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举报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和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公司)违法支付行为,要求被告对上述两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原文如下:


原告杨玉洪,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鹏辉。

原告杨玉洪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出的举报答复意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洪诉称,原告向被告举报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和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公司)违法支付行为,要求被告对上述两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在举报答复意见书中没有详细查明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被告未查明通联公司以及盛付通公司的支付行为如何违法违规以及是否存在洗钱行为。被告作为金融监管单位,未有效监管,导致原告财产权益受损,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故请求撤销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出的编号:JB-1097《举报答复意见书》并重新答复。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辩称,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向被告举报的目的在于提供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并不必然导致立案、调查、处罚等监管行政程序的启动,被告会结合监管中收集的证据一并处理。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已经进行了调查及回复。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原告相关请求权,被告是否查处不为原告创设任何权利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支付体系的监管,被诉答复并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被诉答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举报信,举报事项为:通联公司、盛付通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等问题,要求被告依法调查处理。2020年2月7日,被告作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延长举报办理期限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2020年3月24日,被告作出编号:JB-1097《举报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关于通联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调查情况,通联公司存在对特约商户入网审核不严的问题,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盛付通公司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调查情况,盛付通公司存在对特约商户入网审核不严、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问题,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原告举报的涉嫌洗钱问题,被告不具备认定和处理洗钱犯罪的职责,举报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对于原告赔付诉求,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应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告于同日向原告邮寄上述举报答复意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准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反映的内容系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其行为属于举报。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给予了回复,履行了相应的答复职责。被诉举报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洪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玉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沈洁
审 判 员 刘菲
审 判 员 洪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颖
书 记 员 金威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央电视台      凤凰网      南方周末      法制日报      经济日报      中国政府网      中国廉政网      搜 狐      新 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投诉发稿邮箱:2906478204@qq.com
媒体合作:QQ:2906478204
区域合作:2906478204
微信直通车:weiquanhome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68号  
  通过自媒体在线投诉: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微博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小红书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百家号
金融投诉_法律咨询_反诈追损【金融维权之家】
官方微信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江苏   山东   四川   浙江   辽宁   河南   湖北   福建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