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8 14:45:4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32岁的王某是北京搏神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
为“战神悟空”的网店,还租赁了一套房子作为实体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从2007年8月至去年5月间,王某陆续雇佣、安排肖某、王某、程某3名无业青年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网络销售这些假名牌,销售商品价值共计7万余元。
作为“尤尼克斯”、“阿迪达斯”、“耐克”三个品牌的国内代理公司,北京派博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了“战神悟空”网店销售这三个品牌的运动服饰。经核实,销售的商品全是假名牌。警方在抓获4人时,还起获了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8000余件,价值104万余元。事后,4人退出部分销售所得。
法院认为,王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是4人在被抓获后,都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而且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因此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肖明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外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