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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被“炒期货赔完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31 09:07:2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将毕生的积蓄存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信用社4年后,冯瑞玲才发现这笔巨款有问题。

  自2011年12月以来,冯瑞玲先后五次拿出共计500万元人民币购买延津县东屯农村信用社主任段志鹏推荐的入股业务。

  冯瑞玲和丈夫在延津县做生意,“有时候跑货运,有时候卖农资”。考虑到赚钱不容易,夫妻双方选择了他们认为最保守的理财方式,“将钱存入信用社”。

  2011年3月,延津县农村信用社通过了股权改造方案,开始市场化运作。当年年底,当时还在该信用社当会计的段志鹏向冯瑞玲推荐了自己所在农信社带有存款性质的投资入股业务。

  冯瑞玲向南方周末记者出示的股金证显示,2011年12月5日,她投资了第一笔,220万股共220万元。2012年1月3日,增股30万;2013年1月28日,增股50万;2015年1月6日,增股100万;2015年2月10日,再次增股100万。冯瑞玲最后投资的200万元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

  这几次投资的经办人均为段志鹏。除第一次有段志鹏个人签名字样外,其他四次经办人一栏均盖有段志鹏的印章。不过,该股金证上并未记载分红记录。股金证加盖有延津县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专用章,入股须知上说:“我社根据盈利状况,按照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股金证上还要求,领取股金红利时,必须出示股金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入股社(行)按规定领取。

  冯瑞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段志鹏拉存款时,告诉她,信用社的股金业务带有定期存款的性质,信用社的中层领导都有任务。段还说,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入股成为信用社的股东,只有在延津县信用社准备改制成延津县农商银行,才有这个机会。

  冯瑞玲托熟人打听后,了解到当时信用社确实正处于改制期,“有股金这个政策”。因此,她便对段志鹏的说法深信不疑,遂拿出220万元入股。她将这些钱汇入了段志鹏指定的账户,“他说是信用社会计的账户”。之后,她到东屯信用社的柜台上补办了手续。段曾向冯承诺,如需取款,可凭股金证到联社申请随时支取。

  双方私下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3%。2014年底前段志鹏每年年底都会将利息汇入冯瑞玲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段志鹏告诉她,这是股金的分红。

  几年来一直如此,冯瑞玲也并未怀疑。直到2015年1月,段开始拖欠。两个月后,当冯瑞玲提出将存款全部取出时,段不得已才告诉她,她存入的500万元被全部挪用,用于炒期货赔完了。

  股金证签章是不是真的?

  冯瑞玲一气之下将延津县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

  2015年5月14日,延津县农村信用社收到延津县法院的传票。冯瑞玲请求法院判令延津县信用社返还存款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涉案诉讼费用。

  延津县信用社查询股东花名册后竟然发现股东花名册上没有关于冯瑞玲的任何入股记录,他们进一步核查发现,入股账册确认也从未收到冯瑞玲的存款或股金。“自2012年1月县联社股改以来,个人入股最高出资额为200万元,没有任何自然人股东出资500万元。”延津县农村信用社的一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冯瑞玲所持有的股金证编号为段志鹏所有,“她所持有的不是合法的权利凭证”。

  延津县农村信用社报案后,201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以段志鹏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将其刑事拘留。

  延津县农村信用社综合部主任郭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段志鹏的行为属于诈骗,冯瑞玲的借款属于段志鹏的个人行为,之前支付的利息也是段志鹏个人支付”。

  股金证的签章真伪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郭晖认为,是段志鹏无力偿还冯瑞玲的这笔钱后,才将这些借贷转嫁到信用社的头上,“章和股金证都是虚假的”。而冯瑞玲则坚持认为,股金证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她还向南方周末记者出示了段志鹏被公安抓捕之前写下的案情经过。

  段承认自己利用在信用社工作的身份,以办理存款业务为名,为冯办理了股金存款业务,“在办理时我故意将业务专用章的社别遮掩”。段志鹏还说,冯瑞玲存的钱都被其挪用,“使用的股金证为真实,单位盖章为真实”。

  2015年6月26日,延津县法院驳回了冯瑞玲的诉讼请求。此案最新进展是:法院审理认为,冯瑞玲所持有的股金证涉嫌段志鹏伪造,而本案已被移交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南方周末记者从延津县公安局了解到,段志鹏还涉嫌伙同他人以诉讼的方式诈骗延津县农村信用社455万元。但延津县农村信用社对此不愿置评。

  信用社制度管理跟不上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在2011年之前,延津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不良贷款有1.3万多笔,金额高达5.5亿元,比当时全县一年的财政收入还要多。而这些“烂账”不少是由于信贷员违规放贷导致的。延津县胙城乡信用社的信贷员贾明堂,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伪造合同,涉嫌诈骗贷款数十万元。

  延津县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一直被媒体诟病。2012年2月,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延津县农村信用社一名职工冒名贷款被开除。2015年9月17日,另外一名信贷员张继然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延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间,张继然利用担任延津县农村信用社塔铺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在塔铺信用社订立三十笔借款合同,共计85万元,后张继然将该资金归个人使用。此外,法院还认定,张继然还挪用客户归还的6万多元贷款归个人使用。

  在延津县这个熟人社会里,许多信用社的员工都被分配了揽储任务。冯瑞玲说:“通常我们会把钱直接交给信贷员,然后到信用社去补办手续。”

  河南的法院系统判处过多起类似的案例。2009年7月10日,河南省内黄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2007年8月,内黄县信用社的正式职工王秀红因吸收存款不入账被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除。

  2005年3月3日,张水亮经王秀红办理存款8100元,王秀红为张水亮开具了股金证,股金证加盖了“内黄县张龙乡沈村信用合作社”印章及王秀红手章,并约定股息为年息2.25%。

  2009年1月6日,王秀红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内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虽然这些钱并未入账,法院还是认为王秀红为张水亮办理股金证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张水亮所持有的股金证书及上面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最终法院判决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给张水亮股金81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

  2010年10月13日,新乡市获嘉县法院判决了李俊凯与获嘉县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合同纠纷案。

  李俊凯通过信用社的信贷员范某分两批向获嘉县信用社存款47万元。取出第一批的12万元后,剩下的35万元信用社却拒绝支付。原来,范某收到李俊凯的存款后并未入账而是为其伪造了假存单,而对假存单的情况李俊凯并不知情。

  后来范某因犯涉嫌挪用资金、金融凭证诈骗被捕。信用社认为,这35万元属于范某的个人行为,“其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已与被告脱离了业务关系”。而法院却认为,原告的此笔存款是在范某担任信用社联系员期间存入的,判处信用社败诉并支付李俊凯的本息。信用社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河南省新乡市一名信用社的信贷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信用社每个季度都会分配一定的揽存,“拉存款的任务直接决定着你的工资”。而另一方面却疏于管理,因此有的业务员收了存款,就有机会将之据为己有。

  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宁留彬律师认为,这些案件频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缺位,“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扩展到了乡镇甚至村庄中,其监管体系却并未跟上”,而另一方面,在一个狭窄的生活圈子里,储户过于相信信贷员,这就为他们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和蔓延,宁留彬律师建议信用社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防止信贷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储户的钱挪为他用,另一方面储户应当提高警惕,确保资金安全,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储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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