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1 23:23:2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当事人: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21、22楼,法定代表人李俊。
李俊,男,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247798。
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因使用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等问题,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0,089,097元、同时处以10,089,09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6号)。
当事人李俊作为时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7号)。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关于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规定。
李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华鑫期货有限公司“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李俊“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上一条:中期协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一条:纽市不能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