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1 23:22:0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当事人: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林路300号1603室,法定代表人王跃进。
当事人因未经董事会决议,仅根据公司股东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解聘首席风险官,以及未在作出免职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对首席风险官的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证监局报告,且解聘首席风险官没有正当理由,于2020年5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0〕117号)。
上述行为表明当事人公司法人治理混乱,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关于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