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2 22:53:3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当借款人不还钱时
出借人又该如何维权呢?
巾帼维权 送法到家
本期普法专题栏目,由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的闫贝洁律师通过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一些重大变化。感谢您的聆听~
案情介绍:
丁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同时丁某请朋友谢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并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落款。但借条中没有约定谢某的担保方式。后因丁某无力偿还该笔借款,王某决定起诉。那么他应该起诉谁呢?
律师释法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之后,一般情况下,王某只能先起诉丁某还钱,只有在丁某不能偿还借款时,才能再起诉谢某。
《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担保方式与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截然不同: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保证,在一般情况下,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有先后顺序,出借人需要先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还不了的情况下,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而连带保证则没有先后顺序,借款人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还钱。
但一般保证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还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以及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这些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则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
那么本案中,按照现行法律,借条没有约定谢某的保证方式,谢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可以直接起诉谢某,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谢某被推定为一般保证人,一般情况下,王某只能先起诉借款人丁某,只有当丁某还不了钱时,才能起诉一般保证人谢某。但如果谢某存在上述例外情形时,则王某可以直接起诉谢某。
来源/百度、北京市通州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