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企抢注与中国四大名著有关的10件商标 中国驳回
发布时间:2009-02-18 13:05: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专家预言四大名著游戏商标争夺战将是持久战
廖俊铭预言: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争夺战将是一场历经十年八年始分胜负的持久战。
廖俊铭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专家,早在2006年3月,他便接受广东中山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日本游戏公司已通过初审公告的有关我国四大名著游戏的商标提出了异议。
近日,廖俊铭从国家商标局异议处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到,三家日本公司对在2006年被国内企业提出异议和争议的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已悉数提交了答辩书。“这充分表明,中国四大名著游戏商标争夺战已从阻击进入正面交锋,而且日本公司决意走完‘异议裁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司法判决裁定’这几个法律程序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这样算下来,这场商标争夺战不会在短时间内有结果。”廖俊铭说。
10件抢注四大名著商标申请被驳
不过,让廖俊铭等人备感欣慰的是,日本巨摩公司的10件与我国四大名著有关的商标申请,近日已相继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廖俊铭告诉记者,日本巨摩公司、光荣公司和科乐美公司等先后申请注册我国的四大名著商标共有40多件,在2006年2月初被他发现时,已有近10件被核准注册、10余件予以初审公告,其余的仍在待审中。中山市欧卡曼制衣贸易有限公司在同年3月底率先对“幻想水浒传”等5件已注册的商标和“三国志网络”、“西游记”、“水浒传”和“孔明传”等6件已初审公告的11件商标提出了争议和异议申请,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在廖俊铭出示的国家商标局商标档案打印件上看到,日本巨摩公司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的10件商标申请都是在2004年3月2日同一天申请的,分别是在第九、第三十八、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二类的游戏项目上申请注册的“三国志”、“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和“巨摩三国志麻将”商标,商标档案“备注”一栏标有“商标已无效”字样。而巨摩公司先前在2006年初已公告或注册的第三十八类“三国演义”、第九类“西游记”、“水浒传”和“巨摩三国志麻将”商标已被欧卡曼公司提出异议或争议,档案流程显示案件待审中。
抢注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据介绍,中国四大名著中的《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被多家日本游戏公司在第九类、第四十一类的网络游戏等项目上抢注成商标。而且日本游戏公司抢注游戏商标的手法十分高明,除了名著的本名注册外,还将一部名著申请注册为多个系列商标,为日后推出系列游戏铺路。
廖俊铭说,日本公司成功抢注中国四大名著的本名商标和系列商标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今后国内动漫界一旦出现从四大名著衍生出的网络游戏,日本公司就可以在适当时候扬起WTO规则的“大棒”提起侵权诉讼,甚至全面封杀。
据介绍,继欧卡曼之后,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动漫专业委员会联合多家动漫企业,共同向商标局对日本游戏公司已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了异议。但对日本公司已抢注成功的系列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目前仅有欧卡曼一家。廖俊铭从商标评审委员会证据交换转寄的答辩书材料中发现,日本光荣公司还在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成功注册了“三国志”等系列商标,这家公司曾在2005年开始向中国一些网站发出了侵权警告公证信。
“对于被日本游戏公司抢注获得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超过五年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通过严格审查才会决定受理与否,若到了这种地步,就十分麻烦了。”廖俊铭担忧地说。
有必要重提“文化例外”
四大名著被抢注成商标的事件披露以来,如何立法保护中国古典名著的知识产权已成社会上的热门话题。
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提交了《关于加强古典名著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的提案;电视剧《西游记》孙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龄童(章金莱)曾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坚决反对美、日等外国影视中“唐僧和悟空谈恋爱”等类似的情节设置和日本游戏公司抢注中国四大名著商标。
“像四大名著这样的民族文化遗产、濒临消亡的民间手艺等,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又不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就应该被例外保护。”廖俊铭说。
据了解,“文化例外”概念最早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法、美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法国意识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认为在文化领域不能适用WTO贸易自由原则。随后,其他欧洲国家和加拿大等国纷纷响应,支持这一主张,确定了界定“文化例外”的6条标准,其主旨是保护本国文化不遭受别国文化冲击。
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国家有保留、通过和实施他们认为对保护其境内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据介绍,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没有对视听服务做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保留,因此这一公约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认为,四大名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根本不是日本公司的独创,注册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独特性”才有可能被批准。而且,按照世界各国的惯例———“兜底条例”规定,“凡是违反社会价值观或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注册,都可以予以驳回”。根据这两点,日本公司抢注四大名著商标就根本站不住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