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18 11:13:3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宋昌江律师就电视购物邀请明星代言责任问题发言,他指出,首先要看它是不是违法。明星与所谓的厂家签订合同,实际上对于明星来讲是个服务合同,就是说这个明星利用他自己的劳动以及他的影响,给厂商提供了一个代言的机会,然后达到了宣传的效果。那么这个服务合同,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呢?只要合同的出台,或者说合同的签订不是违法的,原则上都是受保护的。但是如果说明星明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而基于利益的驱使,又跟厂商签订了代言合同,那么可以认定明星跟厂商他们双方签的合同损害到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利益,这个就是不特定的利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从法律上讲,就起码考虑到这个合同是不是可撤销呢。因为民法精神说的很清楚,如果说你们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完全是可以撤销的。那么这样可以认为是欺诈,至于说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那就要看民法精神上怎么规定的。
电视购物凭借名人代言、特效处理等方式,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然而,就在电视购物大行其道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以次充好、虚夸功效、空头承诺的信誉危机。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电视购物的同时应该注意在电视购物时要事先掌握选购商品的相关信息,不可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最好选择在本地有经销商,有售后服务网点的产品;注意索要和保存购物发票等凭证,并要求商家用书面形式作出售后服务承诺;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购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