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26 23:02:1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9月18日,央行网站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涵盖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等内容。根据《办法》,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银行开展利率、人民币、外汇、黄金市场、国库、支付、清算、反洗钱、征信等相关的业务管理,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适用《办法》规定。
《办法》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机制。《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同时,在信息披露时,要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办法》还规定,银行及支付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三是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四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此外,《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16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此次将《办法》修订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例如,《办法》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据了解,《办法》在意见征集期内收到意见建议共计108条。经研究,采纳意见建议32条,部分采纳意见建议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