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9 23:23:1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张先生参加东华投资公司(化名)举办的免费理财讲座,听信东华投资公司业务员的介绍,在其东华大宗商品交易客户端,对“东华标准银”进行交易操作,投入10万元。一个月后,张先生的交易账户亏损4万多元。经张先生咨询了解,得知东华投资公司开展的此类交易,未获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张先生将东华投资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确认双方全部交易无效,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亏损3800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4年6月15日,张先生向东华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汇入10万元,东华投资公司按等额比例,在张先生的交易账号中注入交易资金。之后,张先生从东华投资公司网站下载了东华大宗商品交易客户端,登陆账号开始进行操作交易。张先生通过上述客户端交易的产品为“东华标准银”。截止到2014年7月26日,张先生在上述交易软件完成了15笔交易,共计投入金额为10万元,加上东华投资公司开户赠送的5000元,张先生取出的金额为61586元,差额43414元为手续费和盈亏之和。
张先生认为,东华投资公司开展的上述交易,并未获得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该公司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定制电子盘软件,通过网络开展“东华标准银”合约交易,交易中非法操控行情K线,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故诉请要求确认其与东华投资公司在东华大宗商品交易软件中关于“东华标准银”的全部交易无效;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其合同款38414元。
被告东华投资公司辩称:张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投资交易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张先生在开户时,东华投资公司亦对其进行了风险揭示,张先生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涉案的交易属于合法的现货交易,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交易属于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东华投资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白银交易平台进行白银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张先生要求确认其与东华投资公司在东华大宗商品交易软件中关于“东华标准银”的全部交易无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的亏损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