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6 23:41: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一、外盘期货、现货的爆发
投资现货的难友,除少数通过朋友介绍、添加附近好友之外,几乎清一色的是通过股票交流群、国内期货交流群来接触、进入现货投资的,基本上是一个套路:
1.交易平台(会员单位)工作人员进群聊股票、期货;
2.在群内稳定后,宣传有更赚钱的投资方式;
3.通过展示政府批准设立批文、投资盈利,引诱投资者进入现货;
4.工作人员假扮众多投资者,营造一直盈利的假象;
5.“现身说法”,进一步引诱投资者入金。
投资者的亏损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如小盈大亏型、蒸发盈利型、盈利卡顿型、手续费超盈型等等。而外盘期货的投资者,也多数是经历了上述类似的套路,有些甚至是从现货圈还没爬出来,又被可恶的外盘期货交易平台引诱到外盘期货圈,再次遭受严重的损失。
早在2015年,投资现货的难友们就有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记录,由于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也就导致了全国各地出现了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但多数判决是投资者败诉或者获得少部分损失。直至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下称“西北黄金”)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在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并认定陕西高院终审判决【2015陕民二终字第 00113号】认定正确(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模拟和采用了期货交易方式,平台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应返还投资者起诉前的全部资金损失),进而在司法审判上难友们迎来了“春天”。
2017年也是现货问题集中大爆发的一年,人民政府进入深层次(长时间)的清理整顿,所有现货交易平台产品下市,并组建投诉处理小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善后工作,力求维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并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6月30日期限已至,各省市也陆陆续续的公布了第一批“黑名单”。
现货问题还未解决,外盘期货问题又浮出水面随之爆发,投资外盘期货的难友们也进入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从2017年至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就针对外盘期货问题多次发布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明确指出: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您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二、常见的维权方式及效果
目前常见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现场维权类:此类维权主要是以难友个人或难友抱团的形式,通过媒体曝光、政府投诉(信访)、网络发帖曝光、集会、游行等方式进行维权;
2. 报警维权类:此类维权是通过向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的方式进行维权;
3. 诉讼维权类:此类维权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事实上,这三类维权的效果如何呢,相信各位难友也有所体会,我就简单的说说:
1.现场维权——从时间方面来讲,相对其他两类维权方式,时间更长,费心费力,且更不具有期待性。对于有工作的难友是很难有时间精力来现场维权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难友辞职停工歇业去现场维权,每当遇到这类的难友,我都会劝说他,首先要止损,然后再挽回损失,这样放弃工作,只能是进一步加大损失,甚至影响到个人、家庭最基本的生活。
从合法合规方面来讲,尤其是通过拉横幅、写大字报等方式,进行集会、游行,如未取得申请许可,这种行为是要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的,暂不说能不能挽回损失,这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拘留),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之罪名,获牢狱之灾。
从挽回损失的程度来讲,在政府基于维稳等各种因素向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施压的前提下,普遍能挽回3~5成的损失,极少数能拿回全部损失。
2.报警维权——目前只有极少数难友是通过报警成功维权的。报警维权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案难,除了已经判刑的南京亚太平台(现货,拥有省政府批文)、已经立案调查中的金殿环球平台(外盘期货)等数个平台外,只有极少数能够成功立案,这其中除了人际关系外,还有一小部分是由于公安机关同情难友的遭遇出具的“假”立案告知书,只是为了难友在和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谈判时多一些筹码。这种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在早期维权谈判中是有一定效果的,但现在是没用的,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见得多了,也就习以为常不害怕了。
另外,即便是立案成功了,由于平台持有政府批文、案件关系复杂、跨区域、当地刑事案件数量多、警力不足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侦查难度大,案件处理也是一拖再拖。再退一步来讲,从公安刑事立案到法院终审判决执行,普遍需要2~3年的时间,案件复杂的甚至时间更长,这种长时间的维权对于难友们的内心是一种煎熬。然后就是难友们关注的退赃(追回损失),公安机关扣押、查询、冻结的财产,有多少赃款是可以退还给难友们,这是由司法机关认定的,可以肯定的是,最好的结果是依据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提供的难友名单按比例退还。若是最后判决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无罪,再度维权就更渺茫了。
3.诉讼维权——2017年下半年开始,通过诉讼维权的难友越来越多,诉讼维权渐渐步入高峰期。在此之前,除个别省市以处于清理整顿期间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外,该类型的纠纷在法院予以立案相对是较为容易的,但基于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最为常见判决结果有两种,一是难友(投资者)败诉,二是认定难友(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过错,判令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返还部分损失。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对各地法院在审判上有了指导性的意义,使得司法审判方向更有利于难友(投资者)。当然,就目前而言,还是存在个别法院不立案的情形,但是好在法院会出面调解,给难友(投资者)争取最大化挽回损失的机会,这要比现场维权的效果好很多,毕竟如果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不配合法院工作的话,法院是有权利依法立案判决后强制执行的。
三、律师教您如何维权
1.固定证据——谈判的筹码,审判的依据
固定证据是最重要的,同时也是首要的。无论你是使用的上述三类哪一种维权方式,请你务必在行动之前,尽可能的将证据材料固定,如果有条件的建议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确保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2.掌握基本的谈判技巧
一是主场地位,尽可能的不要去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谈判;
二是避免先提方案;
三是避免和没有决定权的人员谈判,否则不仅容易被摸清底线,而且还浪费时间;
四是单方面绝不让步,除非有利益交换;
五是谈判前期守住预期,谈判后期守住底线;
3.首选诉讼
目前看来,诉讼是难友们选择最多的一种维权方式。原因有三:一是时间保障,诉讼有审判期限,法院必须在该期限内解决;二是法院有实权,无论是法院调解,还是审判,法院都能够有效的压制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三是司法审判方向更倾向于支持难友(投资者)。
4.报警,可能成为诉讼的绊脚石
除非和当地的公安部门有很好的关系,能够让其重视,使其刑警有所行动,否则不建议先行报警,因为有些法院会以该案件已报警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不予立案。这样就堵死了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道路,使得维权之路寸步难行。
5.如何列被告(诉讼)
可以明确的是,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一定是被告,至于银行、会员单位列不列为被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若能够将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确定在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所在地之外的省市,那么建议将银行或会员单位列为被告之一。
6.诉讼策略
起诉立案前一定要明确诉讼策略,诉讼的争议焦点应是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的交易行为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有些难友(投资者)不懂如何诉讼,诉讼策略不当,如将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与会员单位签订的《客户协议》的效力等作为主要争议焦点,毋庸置疑,导致败诉是在所难免的。
四、维权注意事项与建议
1.谨慎辨别“维权团体”,避免二次被骗
难友们(投资者)在维权的道路上,一定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维权团体”,有些是以专业维权公司的名义,还有些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其中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好多难友(投资者)轻信对方的保证(全额拿回、不能全额拿回费用全退等等),未核实真假的情况下,将钱转入对方个人账户,导致被骗。
建议:不要轻信公司类“维权团体”,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时,尽可能的去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当面交谈,也可通过司法局、律师协会查证律师身份。凡是要求将维权费用必须转入个人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个人银行账户)的,必定是骗子。
假借维权的骗子
2.理性维权,切勿自残
不要试图通过自残的形式,威胁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帮其追回损失。笔者曾走访过多家交易平台(现货、外盘期货等)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在此期间遇到过一些难友,是通过喝农药、割手腕等自残的方式,威胁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解决,这都是无济于事的,也有可能因扰乱治安等被行政拘留、处罚。
如负有监管职能的金融局等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只能保障交易平台(现货)不被注销,防止交易平台(现货)负责人跑路,防止交易平台(现货)财产非法转移。其为难友们(投资者)所能作的就是将投诉上报清理整顿小组,帮难友们(投资者)联系到交易平台(现货)。并不能和人民法院一样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拥有强制力,强制性的令交易平台(现货)返还难友(投资者)损失。
3.平台资产在减少,维权要抓紧
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交易平台进入全面清理整顿,国家政府要求交易平台(现货)所有产品下线,组建投诉处理小组,维护社会稳定。产品下线后,就断绝了交易平台(现货)的收入来源,但支出却很大,包含了高昂的办公室租金、人员工资、难友们(投资者)损失的返还等等,最终形成了交易平台(现货)资产“只出不进”的局面。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国办函[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3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2]37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证监办发[2013]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六、判例简述
1.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
黄金公司辩称其贵金属交易业务已经审批,并提交了其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关于申请增项贵金属电子商务交易的请示》(西金字[2013]008号)以及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批复(陕工信发[2013]379号)作为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并未就案涉交易模式是否属于期货或者现货交易作出确认,并不能足以推翻二审法院关于案涉交易模式系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因黄金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
2.刑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华生、詹东东等犯诈骗罪)(2016)浙刑终169号
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一)2014年6月,被告人王华生、詹东东、洪翔合伙成立浙江百亚商贸有限公司,共谋采用经营有后台操控功能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来骗取投资客户资金,后王华生向饶恒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田某、许某购买贵金属交易平台软件“百亚平台”......2014年6月至11月间,王华生、詹东东、洪翔等伙同“清一色”公司、“杰策牛耳”公司等代理商,采用控制后台行情软件、提供反向行情指导客户交易致客户亏损等手段,先后骗取在“百亚平台”入金交易的300余名客户资金......
(二)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华生以“清一色”公司的名义做“百亚平台”的代理商,安排......等为“业务员”,以低投资、高回报、专业理财师指导等为诱饵,采用拨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诱骗他人到“百亚平台”开户入金交易,后采用控制后台行情软件、提供反向行情致客户亏损等欺诈手段,先后骗得高某等多名被害人资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科、孙立等非法经营罪)(2016)鄂12刑终117号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份,姜某,4、王某1(均另案处理)、张某1(在逃)在江苏省镇江市成立了江苏鑫银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贵金属现货经纪投资咨询业务、现货投资咨询业务。未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亦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于2013年1-10月从事“现货白银”交易经营活动,于2013年12月份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通过上海傲林公司开发“鑫银金属交易平台”(“现货白银”交易软件系统),姜某,4等人通过招收代理商发展客户在交易平台上炒白银。公司从中赚取手续费(交易一个标准手500元)、点差(交易一个标准手400元)、隔夜费以及客户进行“现货白银”交易的亏损。该公司成立以后,王某1找到被告人王科、孙立,约定由王科、孙立做该公司的代理商,发展客户在“鑫银金属交易平台”炒白银,按手续费、点差的70-80%向孙立、王科返利。
2012年底和2013年底,被告人王科、孙立利用从互联网上先后购买杭州厚通公司、杭州满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底将杭州厚通公司变更为杭州满某公司。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王科、孙立先后以杭州厚通公司和杭州满某公司的名义,招聘业务员非法经营江苏鑫银公司的“现货白银”业务。王科、孙立在网上购买不特定的人员电话号码,向被告人罗烨、姜静飞等人发放话术培训资料,指导业务员以拨打电话或者QQ聊天的形式发展客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客户在代理的“鑫银金属交易平台”投资“现货白银”。客户开户后,被告人王科、孙立、罗烨、姜静飞、吴永刚、李洪艳等人又假冒“老师”身份,用虚假的涨跌信息,积极“指导”客户多次、反复交易,非法获取客户交易时产生的手续费、点差。被告人王科、孙立再按照经理、业务员等的业绩将上述获利按工资、提成的形式进行分配......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科、孙立为获得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网上购买杭州厚通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代理江苏鑫银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发展客户,非法经营名为“现货白银”,实为白银期货的业务,从江苏鑫银公司非法获得......情节均特别严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