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设立美国嘉盛集团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为:Gain Capital Grou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限于在中国境内代表美国嘉盛集团从事与其货币经纪业务有关的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2、经过查询,美国嘉盛集团北京代表处(京ICP备15065631号)域名为forexchinese.com,网站名称为嘉盛集团,该公司为境外美国嘉盛集团提供营利性的外汇活动,嘉盛集团中国账户入金出金。非法经营,导致资金大量外流。 3、而中国客户均为澳洲账号,这类型账号均在域名为forexchinese.com之下经营,该公司为大陆的实际经营者,涉嫌非法经营、开展非法外汇。 平台问题有:1、投诉嘉盛集团目前资金为虚拟盘,澳洲账号均为进入到市场,存在作弊行为,朋友们可以查一查资金流向:1.请求公司公开投诉处理流程等制度,但公司一直在推脱不回复。2.客户开户时并未签署任何投资协议。3.公司在客户账户有资金的情况下强制注销客户。4.公司客服对账户是否注销问题以及处理投诉时间问题和实际情况不相符,严重失信于客户。5.公司对处理投诉问题在公司内部重复转交实际是为了拖延时间,应付客户,敷衍了事。6.资金并未按公司官网所说的单独存放。7.客户资金并未到达市场对冲,公司采取对赌模式,坑害大陆客户。8.公司近期入金通道并不稳定,采取的入金方式一直在变,客户入金安全性很差。9.嘉盛集团公司处理投诉问题违反诚信原则、缺乏诚意、态度敷衍。 理由和依据:嘉盛集团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理由依据如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另上述被投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亦不具有进行上述交易产品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