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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04 23:48:1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当事人: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网农),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庄锦明,男,19746月出生,时任中健网农董事长、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王秀芝,女,19849月出生,20157月至20197中健网农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57月至20174月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黄冉昕,女,19795月出生,20174月至20197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谢欢,女,19844月出生,20157月至20192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刘凯,男,19826月出生,20166月至201811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健网农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健网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71218日,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回车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车健)与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庄锦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回车健向庄锦明购置部分房产,金额合计2237.88万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1%。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该项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

2017418日,中健网农、庄锦明和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由中健网农、庄锦明回购南海成长持有的中健网农15.48%股份,回购价款6067.95万元。中健网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该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中健网农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员工账户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2016426日至201612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586,013,770.61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01%,截至201612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274.80元。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中健网农与庄锦明发生资金往来,涉及金额619,462,508.98元,占中健网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8.37%,截至20171231日,庄锦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4,250,295.70元。中健网农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也未在临时报告、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中披露。

四、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6年至2017年,中健网农及其子公司厦门中健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健)与广东新又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发生委托采购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公司以总额法确认,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5,756,763.90元、营业成本105,756,763.90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3,681,144.67元、营业成本43,681,144.67元。

2016年,中健网农子公司厦门绿色万山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山)通过虚构部分客户现金回款、变造送货单等方式,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1,701,119.62元、营业成本10,858,328.72元。

以上两项,合计导致中健网农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7,457,883.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47%,虚增营业成本116,615,092.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15.46%2017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3,681,144.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61%,虚增营业成本43,681,144.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8.25%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健网农相关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健网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庄锦明时任中健网农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健网农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健网农及回车健、厦门中健、厦门万山等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股份回购协议、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秀芝于20157月至20174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20157月至20197月担任中健网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冉昕于20174月至20197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参与回车健向庄锦明购置房产、涉案股份回购协议前期洽谈等相关事项,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谢欢于20157月至20192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知悉并参与回车健向庄锦明购置房产事项,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非日常性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凯于20166月至201811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知悉并参与涉案股份回购协议洽谈、签署等事宜,为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股份回购协议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中健网农、庄锦明、王秀芝、黄冉昕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凯要求陈述申辩、听证,当事人谢欢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中健网农、庄锦明、王秀芝、黄冉昕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中健网农自新三板挂牌以来并未公开募集资金,主观及客观上并未损害投资者利益。新三板企业处于一个不规范到规范的发展阶段,企业在这个阶段势必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第二,中健网农及庄锦明、王秀芝、黄冉昕等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案处罚幅度过重,公司及相关个人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第三,王秀芝提出,公司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问题,系因其对收入确认标准理解有误,公司历来如此确认,其并无违法恶意,也未因虚增收入获得非法收益,且自20166月开始,其一直在休产假,并未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并不知情。第四,黄冉昕提出,其在20174月担任中健网农董事会秘书一职,此前无该职位的从业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知识背景,任职期间其仅为挂名董事会秘书,对该职位的职责并无清晰认识,对相应法律法规也不了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均由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其并不知悉涉案股份回购协议正式签署情况。

经复核,我局对王秀芝、黄冉昕申辩意见中的部分内容予以采纳,并作相应调整。对王秀芝、黄冉昕其他申辩意见及中健网农、庄锦明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如下:第一,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的包容性并不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包容,对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放宽准入限制不等于放松监管。第二,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王秀芝、黄冉昕提出的对法律、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清楚、无相关从业经验、无违法恶意、无非法收益以及缺乏支付能力等申辩事由均非法定责任减免事由。第三,王秀芝提出的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的申辩意见,与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有关陈述相矛盾,且其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当事人刘凯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其在担任中健网农董事时与中健网农沟通并不顺畅,无法获得中健网农经营情况的具体细节信息,所能产生的影响和所能采取的行动有限。第二,其作为外部董事,并非涉案回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其已在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多次口头提醒庄锦明、中健网农披露股份回购协议事项,已经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由中健网农、庄锦明出具的《关于刘凯涉嫌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可以证明。第三,其担任中健网农董事本身属于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董事席位实际上归属于投资机构南海成长,且其在中健网农未按规定披露回购事项上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履行了口头通知义务,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刘凯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凯知悉并参与了涉案股份回购协议洽谈、签署事宜,其即便存在与中健网农沟通不畅的情况,该等情况也不会构成其依法履行董事勤勉、忠实义务的实质性障碍。第二,《说明》不足以证明刘凯已勤勉尽责。其一,《说明》形成于本案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已清楚知悉自身行为可能负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下提供的证言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其二,《说明》系由中健网农、庄锦明提供,而中健网农、庄锦明均与本案存在利益关联,且与刘凯及其所在投资机构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说明》的证明效力存疑。其三,即便《说明》记载内容属实,刘凯在知悉并参与涉案股份回购协议签署事项的情况下,仅有口头提醒,而没有采取进一步积极有效的举措督促公司依法披露,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因此我局对其已勤勉尽责、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任何过错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三,不可否认,不同类型的董事接触公司信息的程度有所不同,内部董事掌握的信息和对公司的了解往往多于外部董事,投资机构委派董事在独立性方面也要弱于一般董事,但是不能据此否定外部董事、委派董事在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的法定职责,且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了该因素。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健网农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庄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王秀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黄冉昕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5.对谢欢、刘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明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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