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30 23:07:0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能量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诸暨市男子汤某成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他人投资。
经查明,2016年5月左右,夏某明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的人员取得联系,并于当年6月初派冠信公司员工夏某峰、姜某刚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洽谈,了解“能量锎”项目及运营模式,之后平台方张某到杭州市富阳区与夏某明等人见面,双方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
随后,夏某明伙同夏某峰及富某娣、宣某群、许某富等人,与平台方合作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夏某明控制的冠信公司等名义,以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后台控制“锎币”价格,使其不断上涨,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
2016年5月初,被告人汤某成把“能量锎”投资信息介绍给了投资虚拟货币的陆某飞等人,陆某飞与曾某浪、邵某华、温某、蔡某锋到富阳福缘山庄参加“能量锎”会议并了解“能量锎”项目,后发现“能量锎”通过网页版操作不便,其五人看到商机后,设想将“能量锎”转到移动端,并到滨江专门注册成立锎能公司,开发了“锎钱包”APP。
锎能公司成立后资金不足,由曾某浪通过汤某成联系夏某明,夏某明和汤某成分别投资购买“锎币”入股公司。“能量锎”崩盘后,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蔡某峰做了“CF+钱包”股权分配方案。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能量锎”平台的投资人产生了恐慌情绪,不再有大量资金投入到“能量锎”平台,并且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抛售“锎币”套现。
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某明等人先是假借国家发文停止虚拟币交易的名义,直接关闭"能量锎"投资平台上的“锎币”兑换美元的功能,造成客户无法从平台撤资。后以逐步放开、价格下跌方式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关闭“锎商城”,将“能量锎”导入外盘“智慧天堂”平台致价格从33美金暴跌至0.6美元左右。
在“能量锎”投资平台非法运营期间,汤某成还多次以团队负责人的身份,与夏某明等人组织大量人员到浙江宁波、杭州、桐庐、安吉、富阳等地酒店多次召开大型会议,假借“区块链技术”的名义,以高额回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并积极组织搭建以胡某峰等人为骨干的推广团队,发展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鹰鉴在判决书上看到,多名同案犯供述,“能量锎平台宣称只涨不跌,稳赚不赔都是虚假的,锎币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就是资金盘。该模式要赚钱肯定要有人套牢或平台里的锎币价格下跌,其实赚的都是后来进入投资者的钱。”
2017年10月份,能量锎平台出事后,有投资人到富阳维权,夏某明为了逃避投资人追偿,将其夫妻名下的冠信公司股权都转给俞某斌,并多次转让股权并将冠信公司更名,实际控制者还是夏某明。
至案发,该“能量锎”投资平台涉案金额达5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财产达4亿余元。现经查明,共涉及投资人138名,投资金额4798.77万元,实际造成损失金额4160.67万元。
2020年1月7日,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同月23日,为防控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法院中止了此案的审理。7月10日,该案恢复审理。
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成明知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仍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投资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被告人在其造成投资人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