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9 22:39:3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来源:曹中铭
日前,出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方便投资者提起和参与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最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与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随着《规定》的发布,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将迎来全新的格局。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到1.67亿户,其中95%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证券法》,基于资本市场的实际,首次创新地推出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诉讼代表人如何推选、诉讼程序、诉讼中实践难题解决方式、如何登记确认等实操性问题,最高法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如今这一障碍已经消除。
多年来,市场各方都在大力呼吁早日推出集体诉讼制度,客观上与资本市场维权存在短板不无关系。个人以为,在集体诉讼制度推出前,维权短板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维权贵的问题。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一大特点即为较为分散,难以形成凝聚力。而且,在此前投资者维权中常常出现诸如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等问题,集中表现为维权难。对于维权金额较小的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高、过程冗长,且存在不确定性,本身就会打击其维权的积极性。
而且,即使是维权成功,也常常会出现两个没有“全覆盖”现象,即无法实现对所有利益受损投资者的“全覆盖”,以及维权投资者损失的“全覆盖”,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像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欺诈发行案,即使投资者维权时有券商的“先行赔付”亦是如此,尽管均有超过95%的投资者提起维权,但没有达到100%。某些维权案例中,上市公司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在赔付时往往会打折处理。
此外,股市投资者维权还存在维权面过窄的问题。目前,投资者的维权活动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这主要得益于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其他的像市场上频现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还处于欲诉无门的尴尬境地。这既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也无法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多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声称要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但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缺陷等多方面的原因,违规者没有受到严惩,客观上也成为常态。显然,这一格局不应延续下去。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利,成本更低的维权渠道,而最高法的《规定》则让投资者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时更具实操性,因此,相对而言,今后投资者维权时将更容易些,维权难、维权贵,以及中小投资者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将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规定》的出台,无形中也有利于大幅提高违规成本。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的维权模式,此前投资者个人“单打独斗”式的维权将成为历史。而且,由于集体诉讼涉及投资者众多,且奉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在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违规者付出的代价将是非常巨大的,让违规者赔得倾家荡产也是有可能的。
另一方面,《规定》的出台,既可以产生震慑效果,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也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最高法发布《规定》,实际上意味着证券集体诉讼开始步入实际操作阶段。而且,根据《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均被纳入,投资者维权涉及面过窄的局面得到改变,对市场违规行为产生的威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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