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4 23:41:4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四、关于创业板和新三板等两部资本市场改革文件的简评
这一部分内容也可以参见“【内部参考33】我为什么强烈看好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20200307)”。
(一)金融委明确近期将要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这实际上是本轮资本市场改革的内容之一,在疫情之下,相关改革举措的推出时间显然被大幅提前。其中创业板改革的重点是注册制,新三板改革的重点则是转板挂牌上市和引入战略投资者。
(二)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同时证监会连发5份创业板注册改革政策文件,深交所也发布8份配套政策文件。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提出“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
(三)相较于创业板,新三板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
1、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全面启动新三板改革。
2、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和承销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
3、2020年1月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
4、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及满足转入板块上市条件)可以不经过IPO审核环节直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这绝对是大利好。
五、关于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的简评
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见“【内部参考17】深入理解标准化票据的战略意义(20200217)”。
(一)实际上2020年2月14日,央行便已发布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标准化票据自2019年8月开始试点,最初是为了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随后扩大至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第四期标准化票据已扩展至企业端)。因此标准化票据推出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这些均是国家重大战略。
(二)事实上标准化票据是供应链金融中的重要一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流动性融资困境,这和当前面临的环境相似。
(三)标准化票据的推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增加了大类资产配置中的一个投资品种,还在于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这一资质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极其重要,它使得商业银行不再仅扮演投资者或授信人身份,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标准化票据这一工具在出票人和投资者之间搭建完整的链条,开展投融资一体化的投行业务。
六、关于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简评
目前大资管各行业的基本政策文件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多已出台,标与非标的认定也需要真正明确下来。
(一)2019年10月12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对非标债权进行了界定。
(二)资管新规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条件,即(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GWL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在106号文的基础上,《认定规则》对上面5个条件进一步给予了具体解释:
(三)认定规则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
具体包括国债、央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票交所的相关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等。
事实上这一口径基本和证监会相一致,
(四)应该说,认定规则的口径较为严格,之前存在争议或侥幸心理的资产多已被列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口径上较为严格,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上海保交所)以及其他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等等均被列入非标。
七、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的简评
此次出台《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是为了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推动熊猫债市场的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
(一)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正式宣告了“熊猫债”的诞生。截至2020年5月27日,国内共155只熊猫债券,债券余额达到2606.66亿元,除在2018年有明显放量外,2019年以来整体表现平淡。
(二)实际上《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之前关于熊猫债已经有一些相关政策文件给予监管。2018年3月,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2018年9月,央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16号文);2019年1月,交易商协会出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
(三)16号文将“熊猫债”的发行人分为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四类,并针对此四类分别设定了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全流程规则,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业务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熊猫债所需满足的注册发行条件。
八、关于“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的简评
(一)这一举措是对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具体落实,即进一步放开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并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业务。
(二)实际上这个过程已经在进行。
1、2019年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2、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3、2020年5月14日,央行对美国惠誉评级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交易商协会发布接受惠誉博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债券品种评级业务的注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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