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0 22:47:2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朱某、王某是个体运输户。2013年4月-2015年12月给一家公司拉运石头,对方一直没结清运费,前后累积欠下二人将近15万元的欠款(欠据显示)近四年之久。多次索要,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靖宇县域内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靖政办发〔2016〕108号)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域内企业采取针对性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九条对域内“CC”和“C”类企业(CC类:企业维护商誉的信心已经弱化,C类:该企业违约风险较大)采取“在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性措施,如该公司的失信信息一旦记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在征信负责人与该失信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发送了《履约提示函》后,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失信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主动给朱某、王某打电话,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欠款,承诺剩余欠款在2017年底前还清,并做了月还款计划。
收到欠款后,两人向征信工作人员当面表达了谢意,并表示:“真是不敢相信,为了这笔拉运款,真是没少费脑筋,还咨询过律师。本想以起诉的形式解决,但又考虑到打官司费时、费力,还得花钱,结果又不确定。无意间了解到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的信用档案具有维权投诉功能,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了。真没想到,这么简单方便的就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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