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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洗钱的个人银行账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23:37:2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笔者这五年以来,一直在和电信诈骗分子做斗争,也成功的帮助一些受害者要回了全部或部分款项。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发现,被骗的人即受害者的资金流向全部是个人账户,对公账户都少了很多。之前的时候,电信诈骗的资金流向多数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自从去年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拒绝为网赌、游戏、外盘期货等提供资金通道之后,现在很少有电信诈骗是走第三方支付通道的了,现在多数是直接去了一些个人账户。如果资金流向是个人账户,那么如何维权呢?这些个人账户要承担责任吗?笔者对此发表以下观点,以供受害者参考。

一、电信诈骗维权的根本方法

电信诈骗维权的根本方法是报警啊,这是大家的统一答案,这本身没问题。但是那么多诈骗案件,全靠警察,那么警察忙不过来啊。警察立案并去抓的电信诈骗案件很少。新闻媒体上报道了很多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但媒体并没有报道,有多少诈骗案件没有立案,所以这个占比无法估计。

笔者这么多年维权经验的总结,最根本的维权方法或唯一的维权方法,那就是根据资金流向去追。这个方法说出来简单,大家也都明白,觉得我说的是废话,但实践中,很多人就不知道这一点,很多人被骗以后,资金流向哪里都不知道,都需要我们律师帮他解释或指导。因为都会有伪装的,资金表面看是进了手机上的某APP,也就是受害者被骗的某游戏或某投资理财软件或某炒股软件,但实际上并不是。手机玩的这个APP,只是一个数字游戏而已,也就是说是假的,资金根本没有进入此APP,查银行流水之后才知道资金的真实流向哪里。

维权的第一步,就是查明资金的真实流向。根据笔者的经验,资金流向无非有这么几种选择,第一个选择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现在骗子已经很少通过此方法了,因为央行出了相关文件,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禁止为他们提供资金通道,所以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很少有在做这个了。第二个选择就是皮包公司,其实,很多骗子在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时候,也是通过一些皮包公司来做通道的,钱也是进了皮包公司,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一些特约商户,那么现在为什么被骗的钱直接进了皮包公司呢?或者说之前骗子为什么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不是直接进入皮包公司?这是为了加大资金流向的查找难度,很多人无法通过层层流转的方式查找到最终的资金去向。第三个选择是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资金直接进入了某些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从银行流水上看,资金直接进了某人的账户,知道此人的名字和账号。

有些人会说,资金流向了皮包公司或个人账户,这些都是买来的,实际的所有人并没有参与诈骗,所以,这类案件报警之后,警察可以直接找到此人或此公司的法人,但他们都不承认参与诈骗。这种情况下,警察也没法把他们怎么样。是的,这种情况下,警察并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通过民事手段不能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吗?

笔者认为,这些皮包公司或个人账户,在黑市上是被买卖的,也就是说,出卖公司八件套或个人银行账户四件套的,都是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的。不然,他们不会提供。正因为如此,这些人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可以追究他们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只是警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所以才不追究这些提供银行账户的个人。但这些人,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而言,他们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因为他们属于共同侵权。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的身份证被盗了,被骗子利用了,这种情况下,确实无法追究此人的责任。但问题是,现在出卖八件套或四件套,银行卡、身份证、U盾和手机号,这四件东西能够同时出卖,而且现在银行办卡需要本人亲自去,怎么可能同时丢了以上四个东西呢?而且,这些出卖方对买方(也就是骗子),也应该是知道一些情况的,不是一无所知,通过这个渠道,其实是可以追查到真正的骗子的。但是警察无法继续追了。只能靠受害者本人通过追究银行账户的开卡人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来逼迫骗子退还本金。另外,骗子也担心这些个人黑吃黑,即开卡人将骗子骗的款项转移或占为己有,骗子不好容易骗来的款项,如果这些开卡人占有了,那不白骗了。所以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这些骗子也能够联系上或控制的了这些开卡人。不管怎么说,骗子和这些个人账户是能够联系上的。只是他们拒不承认而已。所以有时候,认定他们为共同犯罪也是没问题的。

开卡人如果觉得自己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其也会害怕,也会积极的协助受害者去追赃。只有通过此种方式,才能够追回自己被骗的款项。简而言之,只要我们受害者能够让持卡人或骗子感到害怕,那么是可以追回被骗的款项的。

二、骗子为什么敢骗?现在的骗子为什么不怕警察?

笔者认为,现在的骗子不怕警察,骗子从来不认为自己是骗子。为什么不怕警察呢?笔者认为,现在很多电信诈骗案件警察是不受理的,既然警察不受理,那么骗子为什么要怕警察呢?如果每一个案件警察都立案,都去抓人办案,那么骗子是不会这么猖獗的。就像现在为什么老鼠这么多了?是因为现在的猫都不吃老鼠了,都是宠物,所以老鼠多了,一样的道理。

笔者看到腾讯被骗的新闻的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这个骗子胆子太大了,居然敢骗到腾讯公司的头上了。笔者专注于电信诈骗维权多年,深知腾讯公司为了打击电信诈骗做了哪些工作和哪些努力,现在很多电信诈骗都是通过微信来实施的,很多假的微信号,已经成了一个产业链。虽然电信诈骗仍然在发生,但腾讯公司已经为反电诈做了很多工作。打击电信诈骗是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仅仅凭腾讯公司的努力是做不到的。

通过笔者对骗子的了解,笔者认为,骗子从内心深处而言,从来也没想到会诈骗腾讯公司成功。这一点笔者根据经验来判断的,因为骗子行骗从来都是打概率的,也就是说,他们从来就没想到过打出去的诈骗电话会全部诈骗成功,只要有1%的成功率就很好了。所以,在骗子眼里,他们没想到腾讯公司会被骗,属于意外之喜。

骗子为什么敢骗呢?因为骗子从来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是骗,所以他们敢。根据笔者与骗子打交道的情况来看,骗子从来不认为自己是骗子,从来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高大上的职业,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骗子那么多的原因。在笔者看来,骗子为什么要去骗呢?因为骗,来钱快。当人习惯了挣快钱之后,他们便不会再去踏实的赚钱,不会去辛苦的赚钱,只想着赚快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就会铤而走险,会不顾一切,因此,他们会为自己的行为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会粉饰自己的行为。到最后,骗子只会骗,不会从事其他行业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骗子进去之后出来还是去继续骗,而且只会骗的越来越凶,也就是说,现在的刑罚手段对骗子而言,有时候无法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更关键的是,十个骗子里,最多有一个骗子会被抓,其他骗子都没事儿。也是基于此,骗子都认为他们不会是被抓的那一个,所以,他们才会大行其道。笔者根据经验认为,现在的警察非常头痛电信诈骗案件,立案率和破案率都不高,所以导致骗子才有恃无恐。

三、为电信诈骗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洗钱严重违规,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1、买卖租售银行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卡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和持卡人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惩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意味着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行为被公安机关核实认定的,持卡人在5年内将只能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3年内将不允许新开立银行账户。此外,持卡人的违规行为会被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来对个人贷款、求职就业等方面都可能造成影响。

2、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个人信用安全,可能引发民事责任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便宜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追溯到卡主本人,导致卡主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3、买卖租售银行卡危害金融安全,可能涉嫌犯罪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用于诈骗、逃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非法集资、经济诈骗、赌球、洗钱等非法活动,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受到牵连。如果卡主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用途仍出租出售银行卡的,卡主本人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涉嫌洗钱犯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4、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

(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二)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被盗刷,并影响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三)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四)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五)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卡的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2016年银发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9年银发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这两份文件督促国内银行强化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银行除了要落实最关键的帐户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强化以下工作:

1、加强惩戒冒名开户

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如发现有冒用他人身份开立帐户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

银行应全面了解开户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情况以及开户意愿真实性,并按季排查企业是否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高度警觉。

3、个人联系信息的真实性

银行须确认留存的个人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一对一对应关系,若出现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须马上进行排查清理。

4、加强帐户交易活动监测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帐户,银行应暂停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才可恢复业务。

5、婉拒客户开户情形

单位或个人拒绝对有疑问的身份信息,向银行提出有效的举证或说明;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立帐户;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帐户是为了从事不法犯罪活动等,都应婉拒开户要求。

6、针对大众进行培训

银行可通过柜面或滚动屏幕方式,宣传和教育大众买卖银行帐户、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一旦被认定有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帐户情形,或是假冒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进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银行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5年内暂停该个人或单位非柜面业务、支付帐户等所有业务,且5年内银行不得为其新开立帐户,就算五年惩戒期满后要重新开帐户,银行也须进一步大审核力度。

其实在电信诈骗的银行卡洗钱犯罪活动中,银行可从三个可疑特征,去识别业务中可能存在的电信诈骗风险:首先是开户环节,银行须关注开户人是否存在无合理理由,却执意开立多个个人帐户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冒名开户的行为,此外还须对代理开户的被代理人身份进行核查,若有类似异地身份证件、偏远地区身份证件或未成年人、老年人、无职业者等,会因类似人员较容易受骗,所以个人信息也常被不法份子谎报。

其次,在转账交易环节要查看帐户资金是否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现象;可从资金流向的地区特性进行识别,特别要注意那些意图规避限额交易的转账行为;如果从交易笔数来看,短期内明显增多或帐户不留余额者,银行都应该合理关注。至于长期未使用帐户,却突然间发生频繁或大额交易,或不同主体帐户却使用同一IP或MAC地址,甚至IP地址涉及境外地区时,银行都应高度关注洗钱风险。

最后,银行要特别注意取现交易环节中,须监测银行卡在境外取现的频率和金额,及境内同一ATM机在短时间内集中发生多张银行卡,特别是异地卡或其他银行的银行卡连续取现的可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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