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2 00:01:5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并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体措施,形成组合拳。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法律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设立专章,从法律层面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其中,对代表人诉讼规定“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从而具备了集体诉讼的性质。据此,投保机构不需要经过全部投资者委托即可以直接代表投资者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违法违规,受害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那么胜诉就能获得赔偿。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高法出台了新《规定》。《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规定》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如,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同时,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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