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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非法集资之冒充专家预先买入,荐股后卖出骗取钱财

发布时间:2020-07-31 23:15:0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在带给投资者更多投资选择的同时,也增加了投资者选择的“烦恼”。电话、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股评服务应运而生,成为部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股评界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各路证券分析师并不全都具备精湛专业技能,秉持良好职业操守,忠实股民利益,追求阳光收入,其中也潜藏着“黑嘴”。

1.案例概述

余某, 2005年10月至2008年上半年在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研发部负责人。该公司因违规经营被查处并最终关门,余某未受牵连。但余某并未从之前的工作经历中吸取教训,规范执业,反而变本加厉地从事证券违法活动。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某自行招聘了3名证券分析师,按他的授意写股评文章,另外借用深圳的两名知名证券分析师(每月支付数千元文章“冠名权”)的名义发表,自己则偷偷进行“预先买入,荐股后卖出”的市场操纵行为(俗称“抢帽子”),期间非法获利1840余万。

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余某与XDF公司白某合作,进一步扩大“抢帽子”事业的版图。余某租用办公场所,购买电脑等办公设备,招聘操盘手龚某、罗某等人,亲自撰写荐股文章并以XDF公司白某名义在各大媒体网站发布,使用在武汉、太原等全国十余个城市开设的70余个证券账户,实施“抢帽子”的市场操纵行为。期间共发布荐股文章87篇,反复操作莲花味精等33只股票共计87次,非法获利8300余万元,其中余某本人获利近6000万元。

余某为了掩盖上述违法行为,从未以自己和所在咨询公司的名义荐股,而是借用其他分析师和其他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隐藏在幕后操纵,形成一堵“防火墙”。此外,余某还擅长团伙作案,在选择合作媒体、写荐股文章、筹集资金、寻找控制证券账户中分工合作,形成一套“盈利模式”。

余某控制的个人账户与荐股文章的高度关联性引起了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高度关注。经过缜密调查,余某最终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450万元。

2.风险提示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群体。他们单体资金量虽不大,但数量众多,在证券市场筹集生产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部分中小投资者或证券基础知识薄弱、或时间精力有限,或急功近利、追求快速致富,热衷于打探消息,追踪热门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割韭菜”的对象。本案的余某能够在并非大牛市的2008年至2009年期间获取巨额利益,很大程度上正是抓住了投资者的“软肋”,让投资者在浑然不知中为其“抬轿子”,充当“接盘侠”。投资者要想不让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化作违法者的辉煌“战果”,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仔细甄别各种股评资讯,远离那些自吹自擂的黑嘴股神。

中小投资者所密切关注的股市资讯和投资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2010年配套制定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已进行规范。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相关机构和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资质,同时也对业务的执业标准和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客户在与相关机构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有5个工作日的“反悔期”、证券投资顾问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等。中小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选择具备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相关执业人员。在接受这些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现证券投资顾问存在工作中违背诚实信用和勤勉、审慎原则、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代客户从事股票交易,尤其是涉嫌“抢帽子”交易等问题,可以积极向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合法投顾也变身为黑嘴股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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