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23:46:1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五、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使用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如下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包括电信、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缴纳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老保险信息、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收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借款和担保等信贷信息。这些信用信息由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不断整合,逐步扩大数据采集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二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三是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四是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六、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信用记录里涉及很多个人信息,许多人担心资金的信息被人随便窥探,隐私权得不到保护。不必担心,征信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禁止和限制采集的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护个人隐私。主要措施有:一是限定用途。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管理贷出款项、发出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信用报告。二是保障安全。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管理系统,其安全性是国内一流的。三是查询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四是违规处罚。对违反规定获取、查询、使用、管理或泄漏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人员有严厉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用户是自己个人隐私最好的保护者。首先,用户在填写信贷业务申请表时,应留意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条款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其次,个人应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根据信用报告中的查询记录判断是否有可疑情况,发现未经授权的查询,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