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8 23:43:0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三、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规章层面明确了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区别管理的模式、征信管理的基本准则等;逐步完善了征信机构管理、征信业务管理、高级从业人员管理、风险控制及信息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形成了完善的征信法规及制度体系。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是我国征信业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全文见附录)。
《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征信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两大征信系统,分别是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2年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 1858.84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及8.23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已全部接入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世界上收录人数最多的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收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数量也在全球众多的企业征信系统中位居前列。
截至2012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接入机构622家,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接入机构629家,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公积金中心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在此基础上,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征信系统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以及一些涉及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等公共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欠税信息等。此外,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分别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