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4 08:50:4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入,金融行业自律在促进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对此日趋重视。随着我国金融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内金融行业协会不断蓬勃发展,数量、规模与质量不断提升,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确立金融消费者目标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然而,与西方金融发达国家悠久的行业自律历史相比,我国金融行业自律尚处于初步阶段,还存在如下诸多问题,亟需提出兼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方案,以便更好地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保护。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行业协会自律主动性较差
第一,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国外发展相对成熟完善的协会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在履职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之处,譬如成立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混乱、人事安排随意和自律文化欠缺等诸多缺陷。事实上,很多金融行业协会长期成为政府机关闲散人员的安置机构或者仅用来挂名安排,甚至会因为不受重视而遭受资金匮乏危机,更遑论引入专门人才履行职责。第三,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亟需规范,尚未形成科学的内部管理结构。事实上,部分金融行业协会虽然较早成立,但后续发展滞后,除了初期建立若干协会章程外,涉及到自律规范的部分相对较少,对于金融行业的自律效果不容乐观。
2.消费者保护目标贯彻不到位
我国金融行业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口号已随处可见,但能否像金融发达国家行业协会那样落到实处,目前还有待商榷。以银行业为例,我国银行业协会为整合行业资源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然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局限于宣传教育、调查访谈等常规性的日常工作,在银行业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时,仅仅有少数条款提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而在有限的惩戒条款中,对于具体程序和措施也语焉不详,极大限制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的切实落实。
3.自律规则可执行性不强
第一,我国金融行业协会中的自律公约以及实施细节相对笼统,在具体执行中缺乏指导性,这为金融机构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也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第二,部分金融行业协会虽然制定了自律规范,但却没有监督部门专门负责监管和制约协会成员的违规行为,同时行业协会的权力不足,从而无法对协会成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形成有力威慑。第三,我国金融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违规曝光不足,缺乏必要的震慑力和警示性。
4.金融教育针对性不足
目前我国金融业协会尽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教育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的P2P爆雷、校园裸贷和中行原油宝等典型案例,均表明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知识教育活动,对于不同人群缺乏针对性,未能真正满足各类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需求。
5.纠纷解决作用不突出
考虑到金融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行业协会理应在解决金融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即协会的纠纷处理机制应成为金融消费者理论上最为适合的求助对象。然而,由于制度背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往往在利益分配上自然倾向于金融企业,未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企业利益上实现有效平衡。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建议
1.明确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界定
第一,明晰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权限。目前,金融行业协会行使职责时并未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导致地位较为尴尬。因此,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协会法》,赋予金融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的权力,便于协会工作的开展。同时,建议行业协会有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权力,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避免退出制度成为橡皮图章。第二,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协会的监管。在增强金融行业协会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行业协会可能谋取私利、压制竞争、垄断市场和打压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此时要借助政府的外部监管。
2.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保护职能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工作中认真落实,而不是流于形式和口号。协会要督促企业会员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融入到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企业文化和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中去,切实推进保护体制的建立健全。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外要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或者NGO组织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同时关注金融消费者的具体诉求,进而提高保护的水平和能力;对内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管,如有违规行为协助处理。第三,加强对金融行业自律意识的培养。一方面,金融行业协会要对自身的自律职责有着正确认知,在规范金融市场发展和把握行业发展方向上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有意识和有担当地承担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义务,诚信经营,遵守规范,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此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方向引导。
3.加强金融教育的针对性
行业协会在金融知识教育中,要根据年龄和职业等方面的差异,对金融消费者制定差异性的教育方案。从年龄上划分的话,对于青少年而言,应该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举办各类金融知识竞赛,培养正确的金融价值观和投资观;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注重金融诈骗行为识别能力和维权意识的能力培养,了解各类信用贷款蕴含的风险以及陷阱,同时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对于老年人而言,应该培养防范金融诈骗的意识,提高养老资产的管理能力,综合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对于具有固定工作且具有一定资产的中青年而言,同样需要根据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教育,尤其是要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科学自评:对于工作节奏较为紧张,没有时间精力研究理财产品的群体而言,着重推介一些较为简单和便于操作的理财产品;对于资产和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可以推荐一些短期理财产品,注意对一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常见知识的普及,这次的中行原油宝便是一个鲜活案例;对于工作相对稳定又有大量学习时间的群体,可以鼓励他们系统学习股票、基金和债权等相对灵活、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
4.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金融行业协会可以统一制定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标准,规范客户投诉处理的流程,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中心,配备专业、高效和反应快的专职服务人员,对客户投诉进行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估。不仅如此,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客户的投诉处理情况公布于众,采用统计学方法对常见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寻找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或者共性问题,交由金融机构管理层讨论解决对策。如果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处理结果不甚满意,可以提交给金融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如果还不满意,还可以诉诸仲裁或者起诉等外部解决方式。第二,在金融机构外部建立诉讼对接机制。以往调解工作的弊端在于法律效力不足,对金融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约束不足,此时可由金融行业协会出面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即法院对金融行业协会的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从而在确保调解科学有效性的同时,确保调解的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