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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03 07:08:0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原标题: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释放哪些信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见3月31日《中国证券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控制他人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造成股票股价大幅波动,非法获利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各名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在虚假申报涉嫌操纵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这无疑是打响了用刑罚惩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第一枪”,其体现出来的法治意义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为其他法院提供经验。操纵市场是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毒瘤,此前就有不少投资人钻法律漏洞的案例。实际上,按照原来的证券法、现行的刑法典,以及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中被告人涉及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但新证券法对这种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行为做了更加确切的表述并明文禁止。可以预见,未来刑法修改也会与证券法以及操纵市场犯罪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将虚假申报操纵列为操纵市场的情形之一,对操纵市场的刑事打击范围将更广。

  其次,该案在审理后的定罪量刑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比如,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法院审理后依法分别判处的刑期不等,罚金也有差异。这既有助于瓦解犯罪团伙,教育广大市场主体,也有助于引导其他已经实施这种操作的嫌犯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犯罪线索,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预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此外,该案例也给资本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一方面,证监会等部门将来可以更加关注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补上可能存在的监管裂隙和治理漏洞;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也会在启动刑讼程序时采用刑罚手段打击这种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打击手段更多、更有力了,这有力威慑和警示着个别投资者别想耍花样,保护广大投资者在更为公平的环境中实施交易。

  总之,有效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期待相关各方密切协作,在推动刑法修改的同时,有序做好两高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从严惩治操纵市场等破坏交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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