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6 23:36:2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适用主体和情形,哪些主体和情形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适用主体和情形。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是指将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的系统性工作。这项工作是净化金融环境、规范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守法守信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主体。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适用以下金融活动参与主体:
1、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2、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3、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
4、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等金融交易对手方或融资主体;
5、以上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涉及金融活动的主体。
(二)适用情形。适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应将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
2、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利用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3、有非法集资行为或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4、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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