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3 23:54:5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批评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CICCFT)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违反《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
在2019年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提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所涉及的交易中,中国国际金融集团(中金集团)的一名成员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中金香港证券)(注1)在两项要约中均属要约人的财务顾问(注2)。
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就大连港和马鞍山钢铁的相关证券进行了交易,但却没有按《收购守则》规则22及时披露有关证券的交易(注3)。
CICCFT及中金公司承认其没有遵守《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证监会在厘定该处分时,已充分考虑到中金集团在违规事件被发现后迅速采取之行动。证监会亦考虑到中金集团全力配合,以及其为确保日后合规而设立的多项措施。
《收购守则》刻意订明严苛的披露责任,目的是要阐明在就某公司的股份作出要约或可能作出要约的关键期内,高透明度对市场能否有效率地运作而言,至关重要。就相关交易(包括顾问的交易)作出适时及准确的资料披露,是确保收购在有秩序的架构内进行及维持市场廉洁稳健的关键所在。
备注:
中金香港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中金香港证券及CICCFT是中金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三家公司均为中金集团的成员。CICCFT及中金公司也是根据《收购守则》获认可为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因此,就《收购守则》而言,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两项要约中均属于要约人的“联系人”。
《收购守则》规则22.1(a)规定“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及它们两者之一的任何联系人在要约期内为本身进行的有关证券的交易,必须……加以公开披露”。
规则22注释5进一步订明:“披露必须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中午12时正或之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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