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贷款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6-21 06:12:5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贷款诈骗等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愈加严重,金融借贷违约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贷款诈骗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不仅破坏了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而且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该犯罪相对于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打击。
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不同于骗取贷款罪。
以案说法
1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程某波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利,采用由程某波负责联系无真实购车意愿的“白户”冒充买车客户并给客户编造虚假工作证明、由同其他同伙垫付首付款的资金并联系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给客户办理贷款,待贷款发放后即提车、上牌并直接将车辆出售给他人获利等手段,先后为穆某、解某办理了招商银行车辆贷款17.6万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后仅归还部分利息,造成招商银行损失16.51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波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程某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程某波向招商银行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
2
2014年3月,赵某存以农业生产为由,使用虚假土地承包合同以自己和其叔叔赵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支行贷款总计38万元,贷款发放后,赵某存将该贷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并更改联系方式后逃逸,给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支行造成经济损失38万元。201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支行信贷员王某迫于单位压力归还贷款,本息共计41.81万元。经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刘某强系某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间,其本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发展被告人陈某、马某鑫等人为该公司业务代理人员,又由陈某、马某鑫招收多名代理人员,在天津市多所高校,发布信息招募学生参与办理虚假助学贷款,以给学生兼职费为诱饵,承诺由刘某强负责还款,指导没有真实培训需求的学员填写虚假培训课程信息,通过线上申请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向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迅分期公司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助学贷款。刘某强累计骗取重庆百度、上海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学贷款共计383.89万元,造成经济损失306.68万元,骗取迅分期公司及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学贷款共计219.7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47.26万元,上述共计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453.94万元。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刘某强退赔各受害单位赃款,总计453.94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判处相应刑罚。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金融机构、债权人、担保人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