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5 23:26:5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甲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陈某资金出现问题未按时还款,2014年11月10日陈某与甲银行达成和解,甲银行同意免除陈某律师费以及部分利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分期付款义务,已经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2018年陈某因购房向乙银行贷款,乙银行却查到陈某尚欠甲银行贷款25000元(即为甲银行同意减免的利息等款项)。陈某要求甲银行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更正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将其尚欠贷款25000元的内容予以删除,遭到甲银行拒绝。陈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点评
银行征信系统在现代社会对个人、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于个人而言,征信系统记载的信息能够决定是否能够银行贷款,申领信用卡,尤其向本案中的陈某一样购房贷款能否办理将决定是否能够买房,因此征信系统的信息但是银行征信系统的录入方是银行,这就导致银行对于逾期贷款的信息录入更具有主动性,而在减免部分利息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陈某这样的情况。而且由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地位相对更强势,故陈某要求甲银行变更其征信信息的时候,就遭到了无情的拒绝,导致陈某房屋贷款最终没有发放。甲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金融机构作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机构有义务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予以更正,拒绝更正,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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