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7 22:32:4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原标题:营业部老总诈骗投资者5000多万元,被判无期!券商要赔大头?
东莞证券大连某营业部原负责人于某铤而走险,向多名投资者实施诈骗,累积骗取投资款5000余万元。诈骗实施者于某已被绳之以法,但其所供职的东莞证券还在和投资者打官司。
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2则判决文书,公开了东莞证券大连某营业部原负责人于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的后续进展。券商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要担责,承担的比例是多少?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胆大包天,累计骗取5000余万元
东莞证券大连某营业部原负责人涉嫌实施诈骗案曾在市场上引起过轰动,亦有投资者在锦龙股份互动平台追问该案始末。
法院在一审中已查明,于某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利用其担任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下称“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就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等基金项目,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赌博挥霍……
于某是如何一手遮天、假借东莞证券名义骗取投资者信任的?
根据判决文书,2016年3月10日,东莞证券要求各分支机构销售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给了大连营业部大约50份空白合同。2016年6月,该产品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进入6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能申购赎回,也不能发展新客户。故大连营业部暂存了40余份空白合同。
于某私自利用剩余的空白合同和30多个客户签订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还私自印刷了约100份“文件”,并虚构了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双赢3号等,与客户签订了承诺协议。
最新公布的2则判决文书中的受害人初某、于某某分别损失100万元、10万元。
而根据于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其累计骗取投资人投资款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万元,实际骗得4853.51万元。
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受害投资人对券商赔偿比例不满意
诈骗实施者已被羁押,法院虽已责令被告于某予以退赔,但不少投资者并未拿到赔偿款项,于是将于某所在的券商营业部告上法庭。
最新公布的2则判决文书中的当事人初某和于某某,均要求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全部损失金额的赔偿责任,且赔付相应利息。但法院一审仅支持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初某和于某某提起上诉,希望争取更高比例的赔偿。
早在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已关注到本案,并作出《关于对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存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防控风险的问题。
法院二审认为,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为证券类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其作出的认定应系依据充分证据作出的专业性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对前述决定并未提出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故该决定能够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疏漏。尤其是于某的犯罪行为存续时间长达3年之久,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对此均未察觉,存在严重的用人失察、对营业部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显属存在过错。
初某和于某某正是基于其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以及于某的身份而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最终造成损失,能够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具有更大的过错。
但同时,应考虑初某、于某某作为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其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未取得基金合同的情况下,即将钱款汇入案外人账户,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明显小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过错。
二审法院基于本案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更正判决为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对初某、于某某的案涉损失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并由东莞证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初某、于某某主张的利息,因案涉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故损失应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即本金损失为限。
小编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东莞证券已向于某申请财产损害赔偿,因为于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多位客户起诉东莞证券索赔,经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东莞证券已支付客户909.26万元。
但根据2020年04月15日公布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上诉人东莞证券不是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单位,仅有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才可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