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7 22:27:4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洛阳市西工区是洛阳市的金融中心,金融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工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本院的金融审判工作,并于2016年元月将金融案件统一归入审监庭办理。2016年,审监庭受理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金融纠纷案件共计1016件,审结793件,案件结案率较低。下面,我们将根据西工法院金融纠纷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金融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1.送达难。金融纠纷案件的成因主要在于借款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或恶意逃避债务致使贷款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贷款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借款人起诉至法院。金融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来说,审判工作应比较顺利,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漏洞较多,信贷人员工作懈怠,并存在“人情贷”等情况,造成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信息漏缺,法院送达出现困难,影响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被告的不积极应诉也是造成送达难的又一原因。例如,某某与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书记员电话通知某某到法院领取应诉手续,某某拒绝。书记员遂邮寄送达,但快递亦被其拒收。后案件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直接登门送达,仍没有得到某某的配合。最后,案件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而公告周期较长,影响案件的审理。类似某某的金融案件有很多,被告对其案件的消极处理,对法院的排斥,不仅不利于其本人,更影响法院案件的审结。截至2017年7月,审监庭共受理金融案件500件,其中公告案件就达到191件,占案件的3.82%。
2.民刑交叉问题突出。经过对案件的研究发现,在金融案件中,借款及担保过程中涉及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因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这就给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3.借款人和担保人互为兼具。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其贷出的款项能安全回收,一般情况下,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在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一方面主张借款人偿还其借款本息,另一方面要求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特殊性。例如,在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案件中,A企业借款B、C企业担保。但在另一个某银行金融案件中,B企业借款A、C企业为其提供担保。A、B企业都是借款人,又同为担保人。这就出现了借款人与担保人身份同时兼具的问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由于多户联保涉及人数众多、范围较广,企业之间又互相牵连,造成文书送达困难,只能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仅延长了审理周期,又降低了审判效率。其次,调解困难只能判决结案。即便全部被告到庭,只要其中一名被告不愿调解,法院只能判决。
4.担保人配偶债务承担问题。在审理金融案件过程中可以发现,银行在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担保人其配偶同样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因在于担保人的配偶向银行提交有其签名的《承诺书》,承诺向银行就借款承担与其配偶同样的担保责任。但是在此类案件中,多数担保人配偶提出对承诺书中的自己的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表明自己没有向银行出具过《承诺书》,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担保责任,要求法院对承诺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就本类案件,不仅给法官的审理带来困难,更影响案件的审结,往往,案件将走向上诉。
5.企业法人与企业共同借款,企业法人其配偶债务承担问题。在企业法人和企业共同借款的金融案件中,银行都将企业法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法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企业法人的配偶一般都向法院提出两种意见,第一,其虽然与企业法人是夫妻关系,但是其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其配偶所贷的款项也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其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二,同第4担保人配偶债务承担问题,其没有向银行出具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书》,故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作为银行,他认为企业法人的配偶不论是否向其出具共同还款的《承诺书》,其对该笔借款都是知晓、同意的,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法人也就是借款人,他的配偶应该共同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在这个问题上,各方争议较大,也屡屡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影响案件的进展。
二、解决对策
1.选配民商经验丰富的法官,成立金融案件专项合议庭,配备相对固定的书记员、车辆等设备器材,为开展金融审判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培养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的司法复合型人才,以应对不断复杂化的金融纠纷,提高金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批量同类型金融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尽力做到当庭审理、当庭宣判、快速结案,缩短办案周期,以确保快速实现债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及时进行查封、冻结,为案件调解、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力求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履行义务。对于借款人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清偿债务的,积极促成借贷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针对缺席当事人,充分利用送达文书的时间,及时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促使在部分案件送达文书时能做到还款撤诉,从而提高调撤率。
2.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法院及时将金融案件的审判动态提供给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归纳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增强双方工作的良性互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司法联合会议,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经营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预防和减少金融风险。针对目前审理金融案件中的担保人配偶、企业法人配偶债务承担问题,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内部担保管理系统,规范担保行为,各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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