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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出台,帮债权人维权趋合法化

发布时间:2020-06-06 21:23:1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个人破产法又推进了一步。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如何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版的《个人破产条例》如果顺利推出,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很多空白。

消金界注意到,对应特区版《个人破产条例》的落地,将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个人破产管理人,这一机会还将随着个人破产法在全国的推广得以扩大。

有律师对消金界表示,还挺期待个人破产法的。个人破产法管理人,应该与“遗嘱执行人”有异曲同工之妙,是个业务机会。

不仅仅是律所,有金融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成为个人破产管理人。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如果到来,也会为金融行业带来新机会。

什么是个人破产管理者?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个人或者机构担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管理人。

也就是说,律所或者金融类的中介机构,通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后都能成为个人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六)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由债务人参加的活动;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监督、协助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九)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二)在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后,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三)本条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个人破产条例》的一个亮点是“管理人调查权”,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人可以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征信机构依法调取债务人相关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调查。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这赋予了个人破产管理人非常大的调查权限。

管理人权限是关键?

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科技”垂直领域法律专家肖飒对消金界表示,根据特区版《个人破产条例》,对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成为个人破产管理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业务也将成为一块值得开发的“沃土”。

尤其是对于有债务纠纷解决相关经验的律师,和公司破产相关执业经验的律师而言,业务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对于他们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应当是“驾轻就熟”的业务。

她认为,关于报酬的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中虽然规定了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个人破产案件管理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但也规定了:“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可见,公益案件也将成为个人破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破产案件也将成为原先从事公益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庄金龙律师则指出,根据他刚刚在“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的数据,目前正在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为5881499个。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均面临执行难、执行慢的问题。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三方均造成不便,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但无法从现有债务中解脱,从事再生产活动,对法院来说不能结案,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有内在土壤。

在看过特区版《个人破产条例》之后,他认为根据个人破产管理人的产生规则,目前看来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忠诚度和勤勉义务更高,这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而对个人破产管理人来说,也有两个工作难点,一个是如何全面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真实情况;其二,管理人调查权如何充分保障的问题,实践中很可能出现调查权被限制的问题。而管理人的调查权是债务人财产能否被调查核实清楚的关键因素,也是债权人利益能否完全保证的重要环节。

或由政府购买服务

在个人破产法尚未推出的情况下,个人破产事物的各个环节都处于探索阶段,执行环节至关重要的“管理人”更是处于空白阶段。

消金界了解到,在温州进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采取了“公职管理人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中,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的管理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职管理人可以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中,不给债务人增加费用情形,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债务人增加费用情形,要经过法院许可。

消金界注意到,特区版《个人破产体例》的适用范围上,不仅仅因为生产经营,因为生活消费导致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可以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

在消费金融发展壮大的今天,有从业者认为,当个人破产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后,因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的破产情况有可能激增。

一位业内人士对消金界说,抛开个人破产法会对使用情形做严格的限制之外,在个人破产管理者的实践上,温州的模式有可以借鉴之处,如果出现大量的小额的破产情况,可以由公职管理人购买中介服务的形式来解决。

他提到的这一形式,与公司破产有些类似。《公司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担任个人破产管理人。今后也许会有针对金融业务的专门的破产管理服务中介机构。

对于个人破产法最终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同人士存在不同看法。

上海某律师对消金界表示,他认为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足以支撑个人破产法的推广。

但也有法律学者对消金界表示,深圳特区经济发达,且有立法权,个人破产法首先在深圳开始试点很自然,而且会加快个人破产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立法。

2019年7月,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而在202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又提到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看来,随着特区版的《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法或许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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