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30 22:47:3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19年12月26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此次一同被处罚的还包括仲汉根等16名高管。
根据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之前的事先告知可以确定,此次公司被认定的违规事实共有三项:1、辉丰股份(002496)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3、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9年11月11日辉丰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关于部分原药产品拟申请市级复产复。根据公告显示,公司已围绕本质安全,从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认真自查,邀请专业团队专项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精准诊查,在环保设施、工程工艺、危废处置等方面投入充足的资金,对软硬件进行彻底整改。但公司能否复产,尚需市级复核结果的确定。
维权索赔正式启动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花顺(300033)维权平台、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可索赔条件:
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有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或者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有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进行索赔报名。
尚未报名的投资人,如果符合前期索赔条件,建议尽快在同花顺维权平台报名。已进行委托的投资者,我们将会为其着手起诉事宜。
维权小贴士: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