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9 07:53:0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5月15日,全国股民迎来一年一度专属于自己的“节日”。实际上,这一节日在去年才诞生。2019年5月15日,证监会确定了首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专门保护A股投资者。而面对上市公司层出不穷的造假、退市、“割韭菜”等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终于拥有了自己的“保护伞”。
投资者保护层层推进
2019年4月,证监会发布了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的文件,提出要“建立起监管部门主导推动、相关部门联动、行业主动尽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的渗透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打造更加健康、和谐、公平的资本市场生态系统,助力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而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更是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从立法层面为投资者提供坚强后盾。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做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比如,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最近一个月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三度发声彻查资本市场造假,两度强调投资者保护。4月7日,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表态“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调“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金融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提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并对造假行为上升至“零容忍”。金融委一再强调投资者保护,一方面说明之前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增加信心。
集体诉讼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痛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超过1.59亿,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76%。如此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如何进行有效维权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痛点。
而新修订的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对集体诉讼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激活了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程序。根据该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对于存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同样发生效力。
证券集体诉讼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标配。在法理上,集体诉讼是指彼此有着共同利益的多数成员因人数过多而难以全部进行诉讼维权,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在美国,集团诉讼是集体诉讼的别称;在中国,集体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代表人诉讼,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形式。在证券市场,由于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多数受害者受害过程高度一致,这就使证券集体诉讼有了很强的实操性。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对澄星股份(600078,股吧)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引起市场关注。在公告中,南京中院列出两种诉讼方式,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证监系统投资者保护机构有两家,分别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相关维权律师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若能参与到诉讼中来,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法院裁判效率,都将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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