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5 17:35:0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年来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
专家建议 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给侧改革
12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最新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书,河北邯郸人蔺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近年来,基层法院发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16年是3894份,2017年为5388份,2018年达到5915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仅是金融犯罪的一个主要类别。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0.9万件。
金融犯罪也成为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理论检视与司法认定学术研讨会”的讨论主题。与会专家认为,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等原因,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为应对金融犯罪问题,亟需加快金融犯罪治理的供给侧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管制度、扩张金融犯罪调查权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金融犯罪案件高发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蔺某受聘担任天津市某健康咨询公司经理。在此期间,他明知公司不具备合法金融资质,仍组织公司员工侯某、林某等人,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
根据判决书显示的信息,蔺某在职期间,其本人及团队人员共向张某等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278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38万余元无法挽回。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将蔺某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此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
今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蔺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并许以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一审以被告人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类似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不少见。
《法制日报》记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2016年基层法院发布了3894份刑事判决书,2017年是5388份刑事判决书,2018年达到5915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金融犯罪中的一个种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包括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数据显示,过去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10.9万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在黄晓亮看来,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内的金融犯罪之所以高发,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活动本身非常活跃,涉及金融领域的不法活动相应增多;另一方面说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给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实施不法活动提供了机会。
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杨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金融犯罪近年来总体呈一定的增长趋势,但不包括所有类型的金融犯罪,增长快、数量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3类,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和信用卡诈骗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的快速增长主要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遍运用有关,在各类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上,行为人实施犯罪更简单、更隐蔽、更具欺骗性、更易逃避监管。”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针对金融犯罪,我国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应有之义。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点。早在2015年4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即包括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此次会议后,中央强调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大打击“金融大鳄”的力度。公安部接着出台相关意见,就打击金融犯罪工作作出部署,包括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惩治金融犯罪刑事法律的修订工作等。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3起案例均为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分别为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以及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同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开始施行,旨在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以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以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杨丹认为,司法机关无论是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还是发布指导性案例,都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态度。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提出相关建议,有助于完善金融风险预防预警措施。
杨丹还注意到,为回应社会需求,主管机关也在不断完善行业法律规范,依法强化金融监管。例如,2014年以来,我国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加强行业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相关立法
压缩金融犯罪空间
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部署2020年经济工作时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随后,央行在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筹做好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从治标逐步向治本过渡。
在黄晓亮看来,这正是减少金融犯罪的制度改进方向,“减少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其中,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减少金融犯罪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前端性意义,因而金融监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发现金融制度的漏洞并作出积极的修补改进措施”。
“当然,金融犯罪的司法惩治和应对,尽管是事后的举措,但也是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回应,能发现监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阐明金融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挽回或者减少金融犯罪造成的损失,因而也是必要的举措。”黄晓亮说。
黄晓亮认为,遏制金融犯罪,需要综合施策,针对金融犯罪构建综合惩戒和预防体系,需要加大金融犯罪治理的供给侧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关立法、改革金融监管制度、扩张金融犯罪调查权等,最大限度压缩金融犯罪的空间。
杨丹的建议是,如果要从制度方面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在市场准入、网络平台、网贷公司等领域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监管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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