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3 17:39:18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远程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诈骗案件。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朋友信任,盗窃、诈骗7000余元,法院判决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顾某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因无钱使用,便假借被害人顾某某手机使用,利用事先知晓被害人顾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密码,多次秘密将顾某某手机微信内和支付宝内共计1601元盗走,事后被被害人顾某某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已将盗窃款项如数归还。
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又因无钱使用,便想利用被害人顾某某手机内的“京东”购物APP进行借款,同时编造该款项系其朋友归还为由对被害人顾某某实施诈骗。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其朋友要归还其欠款,需要借被害人顾某某银行卡及手机使用,被害人顾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被害人顾某某手机内的“京东”购物APP将被害人顾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并填写了被害人顾某某的一些虚假信息后向“京东”购物APP内的一款名为“包银消费金融-包你贷”的借款平台申请借款5500元,该平台经过审核将借款转到顾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后,被害人顾某某误以为该款项系被告人许某某的朋友归还的欠款,遂将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许某某,后所得款项被被告人许某某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且认罪认罚,案发前主动归还盗窃被害人的财物,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现在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网贷验证方便快捷,在APP上绑定身份信息、手机号、银行卡号,发送手机验证码或刷脸验证,便可贷款。这一贷款方式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犯罪的手段。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借用银行卡、手机使用,在APP上贷款后,谎称该贷款系朋友归还其的欠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支付给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勿轻心,预防泄露要谨慎。保护好个人信息,就是在保护好个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