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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案件诉讼不能省略诉讼过程,剥夺被告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4-10 23:32:05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近几年以来,关于金融类案件诉讼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针对债务人的一些“集体诉讼”案件也呈现出一个比较大的幅度上升,主要的是,这些集体诉讼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债务人,而这种方式在实际的应用场景上却是一种最无效的通知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无法准确有效的通知被告人诉讼信息的。
况且说,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公告送达”有着明确的规定,甚至也规定出应用场景使用“公告送达”,而近期我们发现很多地方人民法院在极其不规范的场景中滥用“公告送达”,直接导致很多被起诉的债务人无法参与诉讼,更有甚的是这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还侵害了被起诉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和抗辩的权益,也直接剥夺了被起诉人知情的权利,地方人民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判决阶段确实存在很大的责任。
因为经过我们对于这类案件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金融市场的集体诉讼案件还出现了没有传票、没有通知被起诉人直接进入判决阶段,而且判决之后没有经过调解直接进入了执行阶段,主要的是从金融金融起诉直至判决执行这个过程被起诉人/被执行人都没有参与,剥夺了债务人参与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辩护权等主要的合法权益。
通过近期的债务人反馈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集体诉讼的案件在没有被起诉人的情况下出具了民事诉讼判决书中都出现了“债务人没有到庭”等主要字眼,那么我们试问一下,金融机构集体诉讼,地方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的流程去通知被起诉人,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被起诉人怎么到庭呢?
我们通过分析还发现,以这种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债务人应诉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在很多地方人民法院都出现了被起诉人无失联、无变更地址等能有效通知被起诉人没有收到任何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的通知,导致于被起诉人无法到庭应诉,我们综合这些债务人的案件分析以后,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一致认定这是在“滥用公告送达”的权益。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我们询问的一些被起诉人他们均明确地表示:他们并未失联,甚至连家庭地址都没有改变过能有效接受传票等相关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我们觉得实在不妥,因为这样的方式是最无效的通知方式,而这种无效的通知方式直接导致我们无法到庭或根本不知道开庭的时间、地址,以至于我们失去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和抗辩的权益,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失职”的行为。
最主要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但是,我们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我们是在最后一步执行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其中也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调解,难道不是一种“失职”行为吗?
主要的是,有很多债务人表示:他们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资产端被冻结他们也是不知情的,也没有收到任何的通知,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通过上述的种种行为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诉讼中不应该省去中间主要的流程环节,更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通过诉讼过程和剥夺被起诉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直接进入判决环节,我们认为这种的操作方式严重的侵害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这种“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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