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4 00:10:3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借钱炒股”要小心了。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裁判思路,稳定社会合理预期,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利息。
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以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为目的。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极高,常常达10倍以上,远远高于场内配资(融资融券)1倍的杠杆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也远远高于场内配资的6%至9%。这种模式带来的平仓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其是否适合股票投资,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近年来,场外配资炒股引发的纠纷不断,配资中一些法律风险点应当引起各方关注。
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有的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限制,也加剧了市场非理性波动。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已明确指出,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股票场外配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投资者的很多诉求将不能实现。如,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等等。
配资不可信,识假最要紧。身边发生过很多P2P网贷配资平台“股民贷”跑路的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选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投资交易,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