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 10:05:53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案件。
案情介绍
涉事员工戴维,系一韩裔美国籍美国人,担任公司CEO。戴维利用职务便利,在和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擅自将合同中的收款地址改成自己的收款地址,最终导致客户直接将项目资金——数十个比特币汇入他的“钱包”中。当时比特币价格在一万美金左右。
纸始终是包不住火,戴维的阴谋终究还是被发现了。案发后,公司负责人通过知哥找到了本律师进行咨询。
3月16日,公司负责人先自行前往向A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民警以“比特币的价值无法认定”及“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立案,并告知该负责人前往B派出所报案。
3月17日晚22点,受公司委托,律师与该公司负责人一同前往B派出所报案。但是,负责接待的民警同样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于是,律师拨打了110进行报警。110接警平台告知“请在B派出所等待,将马上安排民警处理”。
(小tip:大家遇到派出所民警不接待不处理的时候,不妨试试打110报警,同时记得将报案过程电话录音。)
几分钟后,B派出所刚负责接待的民警将公司负责人叫进了办公室,并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谈话。然而,经询问上级机关,B派出所最终还是未予立案,认为本案归A派出所管辖,因此建议还是去A派出所报案。
3月18日上午,该公司负责人和律师再次前往A派出所报案,负责接待的民警依然以“比特币的财产价值无法认定”为由不予立案。最后,在律师询问及提示下,公司负责人发现该员工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于是根据律师的建议便以其它案由报案,警方方才同意介入。
很快,戴维迫于警方及公司的压力,退还了32.5个比特币,其余比特币戴维声称已用于项目支出,目前公司仍在核实中。
办案感悟
①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遇到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多种风险。所以,企业一定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做好对潜在风险的预测、判断与预防措施,例如签订合同一定要经过法务或专业律师的审核,合同签订之后要派专人跟进汇款进度及合同的后续履行情况。一旦发生风险,要及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处理,才能及时止损。
② 企业在选人用人时,不仅要注重能力,更应该看重人品。人品比能力更加重要,能力不行可以培养,人品不行,后患无穷。
02
数字货币买卖,中间商赚差价!
这是一起利用数字货币投资“杀熟”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L女士的一个朋友向她介绍:某平台发行了一种数字货币,有渠道可以低价收购再高价卖出。L女士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且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遂将购币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汇给了该朋友。
L女士本以为自己会和朋友一起赚钱,没想到的是她却通过其他途径却发现,朋友卖给她的币价远高于市场价。L女士不但没赚到差价,反而被该朋友赚了差价,同时她发现该数字货币的平台也跑路了。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L女士立即要求朋友退还差价,该朋友承认确实赚取了差价,也同意退还差价价款,但是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之后,L女士找到律师进行咨询,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办案感悟
第一、此类案件一般涉及两类法律关系:
1. 买卖合同关系
2. 投资理财关系
处理案件时,首先应通过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明确双方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第二、近年来,数字货币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投资人在投资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类似的骗局还有朝原油、炒期货等,所谓高额迅速的回报投资极有可能是一张虚空的饼。
投资人应看紧自己的钱袋子,避免向骗子缴纳高额的智商税。
03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借款合同,
谁来还债?
这是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却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24日,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出借人)与王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王某借款人民币160万,期限为6个月,即2017年7月23日还清,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冤大头公司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款协议上盖了公章。
彼时,出借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王某还是处于“蜜月期”,共同打拼事业的好兄弟。
截至还款期限届满,王某仍未还清借款,2019年年中,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将王某及冤大头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作为被告王某及冤大头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本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开庭前,王某却告知代理人该笔资金的来源是出借人向小贷公司贷款所得,同时该笔借款实际是出借人对其的还款。但王某上述说法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去年年底本案一审开庭,庭审中原告提出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律师也只能硬着头皮,提出了借款合同系无效及案涉借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还款的观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由于缺少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未予采纳此代理意见。
此外,原告还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但是律师认为借款合同并未规定此事项,故不应由我方承担,法院支持了我方该观点。
办案感悟
① 站在借款人的角度:如果是企业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时,资金用途应该进行明确约定,且借款不要直接汇到企业账户,做到与企业财务的风险隔离,避免将企业牵涉其中。
②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经常有委托人询问能否让对方出律师费,以本案为例,作为出借人,如果要主张维权费用,应事先在借款合同里进行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或者败诉人承担维权费用,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③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法庭上呈现的事实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证据基础之上,没有证据意识,以“兄弟情义”、“哥们友谊”取代规则,注定要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PS:以下4种情况可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① 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提醒:当事人务必保存好律师费发票原件!法院往往会收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原件,以防止出现开具虚假发票,出庭质证后又立即注销的情况。
②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③ 部分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著作权法》第49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④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中,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