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3 23:40:5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程某为原浙江省衢州柯城农商银行新新支行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利用其客户经理身份所享有的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合谋非法骗取贷款。
2018年3月1日起,被告人程某用陈某收集的客户的柯城农商银行卡、身份证照片等材料,以客户名义办理申请贷款,利用其客户经理身份所享有的的贷款审批权限,审批并发放贷款业务。每笔贷款由陈某扣留好处费,剩余部分交由被告人程某个人使用。
2018年3月1日至5月15日,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从衢州柯城农商银行新新支行骗取贷款35笔,共计340.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与陈某等人已还清所有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于案发后退赔了所有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