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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维权 企业三百万元订购万支额温枪,合同到期仅到五百支

发布时间:2020-03-20 22:48:21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原标题:疫期维权|企业三百万元订购万支额温枪,合同到期仅到五百支

  新冠肺炎疫情肆掠期间,有不法分子假借销售消杀防护物资诈骗钱财,也有不良商贩销售伪劣口罩牟利,还有一些则哄抬物价。

  与此同时,宅在家里的孩子们也成了某些游戏平台、直播平台的“围猎”对象,误充值、诱导性充值时有发生,而充值后则面临着举证难、退费难。

  在2020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澎湃质量报告将持续关注疫情期间的消费维权问题,消费者可通过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进行维权爆料。

  近一个月来,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趋于平缓,西安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陈君的心情却愈发焦虑。

  近日,陈君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们公司受多家单位委托为复工复产采购10000支额温枪,但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供货方江苏康顺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却迟迟未按照防疫物资购销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时发货。

  早在2月24日,西安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额温枪的300多万元货款已按照合同规定打入供货方账号,但在约定的发货期间内,陈君只接收到了供货方的500多支额温枪,其他额温枪均未收到。3月8日在供货方当地派出所调解协商下,双方约定,在3月17日前,供货方需向陈君退还剩余300多万元的货款,但截止发稿时,仍未退款。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公安机关受案回执显示,江苏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在3月13日已经受理陈君报称的诈骗案。

陈君提供的案件受理回执。陈君提供的案件受理回执。 
  300万元采购10000支额温枪,到期只收到520支

  有着多年医疗器械销售管理经验的陈君也是头一次在疫情期间采购防疫物资。陈君告诉澎湃新闻,2月22日,作为中间人的王春联系他称,有10万支额温枪的政府配额,可调配1万支现货出售,25日即可发额温枪3000支,最晚3月5日前交清所有额温枪,可提供政府机关红头文件及相关厂家资料确保发货,但陈君须支付30万诚意金才可签订合同。

  2月23日,陈君确认相关信息之后,双方初步谈妥,以价格每支330元,共订购10000支,总价330万元整,通过公户打款,付全款后发货,2月23日下午,陈君与王春商定通过网络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要求另给王春私户转账30万元好处费。随后,王春将拟好的《防疫物资购销合同》和供货商的资质等资料发给了陈君。

  陈君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给完王春30万的好处费之后才看到了额温枪的购销合同,并首次获悉供货方是江苏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方于采购方全部货款到账次日开始,每日分批向采购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发出产品,供货方承诺10日之内交付完成合同项下全部产品。

  2月24日下午,西安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网银给江苏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330万。

  根据陈君提供的与王春2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付完330万的货款之后王春称马上协调安排明天(2月25日)发货,数量3000支。当晚,王春称付款晚了,明天(2月25日)发不了货了,26号以后再陆续发货。

  随后,王春逐步失联,无奈之下陈君等人联系上一位自称为江苏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鸣的人(以下简称“黄鸣”),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发货。

  25日中午,陈君等人察觉事关重大立即赶往供货方公司所在地江苏泰兴市,陈君告诉澎湃新闻,他在泰兴期间,“黄鸣”以各种理由延迟发货。陈君说,为了稳定他们的情绪,“黄鸣”分别在2月29日、3月1日、3月2日分三批给他们发出了520支额温枪。

  直到合同约定的3月5日,也就是供货方收到货款之后的10天期限已到,陈君等人还是只拿到了520支额温枪,离购买的10000支额温枪相距甚远。

  双方冲突升级,派出所协商退款

  3月7日,陈君打电话约“黄鸣”见面核实发货事宜,“黄鸣”称其在广州。在当天15时左右,陈君等人前往“黄鸣”公司,结果却发现“黄鸣”在办公室坐着喝茶。

  “我们这个时候发现被骗了,准备报警。”陈君表示,当天双方冲突升级。

  在纠纷发生后,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民警到场,并把冲突双方当事人带到了派出所。

  “到派出所后我们才知道一直与我们联系的‘黄鸣’原来叫王阳。”陈君告诉澎湃新闻,在派出所双方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书,商定3月17日前供货方给陈君等人退回货款3128400元,至于合同上未履行额度如果3月17日之前不能退款,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澎湃新闻了解到,截至3月18日上午,供货方并未给陈君等人退款。

陈君与王阳在江苏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调解后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陈君与王阳在江苏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调解后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3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上调解协议书中的另一方,也就是王阳。王阳告诉澎湃新闻,他是此次事件供货方江苏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鸣的亲戚。

  王阳称他已经经过了江苏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授权,有资格以江苏康顺医疗器械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黄鸣也知道这件事情。

  王阳对澎湃新闻表示,陈君订的货已经在他们的仓库里三天了,只是他给陈君等人打电话、发微信,对方都不回复。

  对此,陈君对澎湃新闻承认没有再联系王阳发货事宜,他们现在的意愿就是希望对方退款赔偿。

  另外,就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的问题,王阳对澎湃新闻解释,合同上规定是在10天之内发货结束,但是在合同签约之后,陈君等人订购的额温枪被征用了,因此陈君的货就需要延后发出。

  王阳对澎湃新闻表示,已经将政府征用额温枪的调令提供给了公安机关,但是不能提供给媒体,有需要可以找公安机关求证。

  王阳承认自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发货,但是他表示无法按时供货他也没办法,但他没有诈骗。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江苏泰兴市公安局姚王派出所的上级部门泰州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该案的材料已经由泰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调阅,通过目前初查程序看来乙方(供货方)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对于王阳提到的额温枪被征用一说警方也予以了证实。

  澎湃新闻查阅当时双方签订的《防疫物资购销合同》相关条款发现,在第五条的其他约定中,有一点提到供货方如遇到政府部门征收、调拨、采购或应对重大疫情需要,影响该产品正常交货的,双方应重新协商交货时间,且供货方无责。

  上述泰州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通过目前初查程序看来乙方(供货方)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准备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应该属于合同违约的纠纷问题,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他们坚持退款或者坚持发货也好,都要跟我联系,但是现在联系不上对方。之所以现在不退款,就是因为对方的不联系,让自己产生一种错觉,万一我现在退款了,他突然间找我要货怎么办?”王阳说。

  对于之前姚王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上所约定的“未履行额度如果3月17日不能退款,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协议内容,王阳告诉澎湃新闻,如果他们现在要货,马上可以一次性交付,如果要退款也可以退款。

  陈君对此回应,在签署调解协议书时就已经终止了购货合同,现在他的要求就是让供货方退款。

  王阳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陈君最终坚持退款,那么自己只能把这批货退回厂家或者找其他经销商处理,最后把货款给他。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签订购销合同需谨慎

  对于陈君报案称的诈骗案是否成立,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左玉茹对澎湃新闻解释,这需要派出所继续调查,如果此次案件中的供货方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款项据为己有,才有可能构成诈骗案件。

  左玉茹分析,在此次案件中,如果供货方的额温枪确实是被政府部门征收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那就属于民事纠纷了,在该合同条款中的供货方无责情形发生后,应该是指供货方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当合同终止,供货方还是需要按照约定进行退款的。

  对于此次纠纷涉及到的案件情况,陕西毛家兴律师事务所毛家兴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在陈君、王阳的经济纠纷当中,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合同已经终止,要求供货方进行退款,但是供货方仍然不付款属于违约行为。

  此外,由于疫情缓解造成的额温枪差价责任归属问题,毛家兴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里产生的差价属于间接损失。

  “由于采购方西安千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受陕西潼关县疾控中心、陕西联通咸阳淳化分公司委托,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采购部分防疫物资额温枪,拥有潼关县疾病防控中心的委托函,我建议陈君等人到潼关县立案调查。”毛家兴建议陈君等人尽快走法律诉讼程序。

  对于利用疫情物资紧,没有履约能力“空手套白狼”案件多发的情况,毛家兴建议企业采购方面首先谨防网上微信、邮件等方式来签订合同,应该进行面签。

  “在签订协议前,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一定的核实。”毛家兴表示,在签订协议时,可以对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如分批打款等,进行约定。如果对方有不履约或者诈骗行为一定要及时报案,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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