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9 22:30:2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好多与期货公司有关的案件与纠纷,而且都帮助投资者成功的要回来了部分损失,现在将相关的经验分享出来,希望对投资者有用。涉及到期货的案件,多数都离不开期货居间人,因为这些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因为期货居间人违规进行炒单或刷单,引导投资者进行很多不必要的期货交易,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这是居间人最大的问题。
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已经都已经论述,在此不再重复,本文重点谈的是期货居间人的监管及法律责任,兼及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其实,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对居间人疏于监管造成的。那么对居间人的监管是谁的责任呢?是证监会还是期货公司?
一、案件介绍
2019年12月8日晚,华安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近期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
公告称,华安证券将进一步加强对华安期货的内控管理,督促华安期货增强合规风控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通过此案件,我们可以知道,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是期货公司的义务,不是证监会的义务。证监会只是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与管理,没有义务对居间人进行管理。期货公司在发展居间人的时候,与居间人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其管理居间人应当是基于这个合同关系的,而且应当对居间人进行合规管理。
但是如何对期货居间人进行监管、进行合规管理呢?这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为什么呢?因为这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所有的监管与管理,完全基于一纸合同,这样以来,合同如何约定,则是两个独立法律主体之间来决定的了。正因为如此,现在大多数的期货纠纷都是因为居间人的违规造成的。
二、期货居间人的作用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居间人开发客户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机构人数较多,有的少。每个机构都制定了居间人(经纪人)管理办法,但管理方式不一样,有的以签订居间人(经纪人)合同为基础,允许居间人代表公司开发客户,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方式对居间人(经纪人)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但管理很松散;另一种方式是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作为公司聘用人员进行管理,有一定的底薪,佣金提成则比前一种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居间人(经纪人)对期货公司客户资源的增加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低迷的状况下,居间人(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保障了期货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从国内外期货市场发展历程看,居间人(经纪人)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在我国香港领取牌照的居间人(经纪人)是合法的客户投资期货代理商,既能为期货机构介绍客户,又能代客户投资理财,还能为客户制定投资计划。在美国,居间人(经纪人)的功能更加宽泛,当然这是在整个市场诚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实现的。
我国期货居间人(经纪人)对期货市场的促进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市场诚信度相对不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它的负面作用也很突出:一是部分居间人(经纪人)素质差,专业水平低,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误导客户,甚至欺骗客户,败坏了期货市场的形象;二是部分居间人(经纪人)代客理财,甚至进行全权委托,经常引发客户与公司的纠纷;三是居间人(经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向多家公司介绍同一客户,索取高额佣金。可以说,居间人(经纪人)是推动期货机构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期货居间人的义务
行业人士认为,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时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是不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
二是在开展业务时,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三是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如实披露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真实情况。
四是不代替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为增加交易量而恶性炒单、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
五是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业务;
六是不组织客户集中交易,不设立非法期货交易网点,不从事其他违法的期货经营活动。
七是自觉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甘愿接受处罚。
四、投资者应当清楚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品种体系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和参与到期货市场投资中。作为期货市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自身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熟悉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在防范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风险方面,投资者首先要端正自我认识,要清楚地认识到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不应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参与期货市场。入市前务必要熟悉交易规则,套保客户务必要熟悉交割规则。
其次,明确期货经营机构正式员工与居间人身份的区别。居间人不是期货经营机构的员工,而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通常,期货经营机构的正式员工名单都会在各机构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具有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研究员也都有中期协考试通过后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并在中期协网站上可以查询。
再次,投资者切勿将个人操作密码告知居间人等其他人员,切勿全权委托居间人代理操作。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往往是由于全权委托造成,由于居间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有的不负责任的居间人往往追求客户交易量提成使客户利益受损。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期货投资观念,不要因一时的利益将自己暴露在风险中。
五、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1、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期货居间人是独立承担责任。但对于期货居间人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此《规定》只是规定了期货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期货居间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规定,可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的期货纠纷多数是期货公司造成的,但事实此不是如此。
实践中,期货公司造成的纠纷占很少的部分,多数产生的纠纷是因为期货居间人违规而造成的期货纠纷,但这种情况下,如何来承担责任,则没有具体规定。完全依据《居间合同》来划分责任。
2、投资者根据期货居间人的指导、指令或喊单操作,造成的损失(包括爆仓)由谁承担?
投资者也是成年人,也有自己的独立主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信任一个网上的喊单老师,就完全按照其指令或喊单,来进行操作,是不是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如果所有的交易全部进入市场,那么交易肯定是有效的。因为期货公司在这个案件中是合规的,除非能够证明期货有违规。在交易有效的情况下,来探讨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只能是期货居间人来承担责任。那么居间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这就要看居间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其获取的利润多少。
3、期货公司是否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期货公司的连带责任,只是规定了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因此,由于期货居间人是独立承担责任的,那么期货公司不可能对居间人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的,更不可能是连带责任。那么在此案件中,期货公司是否有过错呢?那么就要看期货公司有没有尽到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责任,那么期货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更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4、在居间人造成的期货纠纷中,期货公司能够独善其身吗?(投资者与期货居间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
实践当中,期货居间人为了拉客户来投资期货,有时候用了各种各样的招,有的根本就不告诉投资者他们是居间人,他们一直告诉投资者的是,他们是某期货公司的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投资者对其的信任,最终才能投资期货,才能跟着居间人的喊单或指令操作,这样居间人才能恶意刷手续费。
而且在开户的时候,期货公司虽然告知投资者了风险及其居间人的名称,但当时投资者多数都不记得开户时说的什么内容,所以很多投资者都不知道居间人的存在,只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投资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期货公司才告知投资者这一切,投资者才明白有居间人的存在,期货公司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居间人身上,好像期货公司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一样。
首先,说明一点,投资者与期货居间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投资者只知道其是期货公司的客户,其与期货公司之间是有合同的。当初投资者只所以投资期货,也是基于对期货公司的信任,才做的期货投资,不然,他们不会投资。
这样以来,案件发生后,投资者肯定去找期货公司来维权。期货公司将责任全部推到居间人身上去,估计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话,有投资者都不知道居间人是谁,所以其在起诉的时候,肯定是要把期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没有过错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通常而言,期货公司只要所有的业务开展是合规的,那么其就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但期货公司如果没有对居间人进行合规管理,那么其也是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一起赚取了投资者的手续费,那么期货公司应当在自己赚取的手续费的范围内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