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6 22:32:4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陕西金融局称,注册在陕西省的19家网贷机构均未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要求,并均未通过互金整治办和省网贷整治办检查验收。
3月15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陕西金融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提示函称,截至目前,注册在陕西省的19家网贷机构均未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要求,并均未通过互金整治办和省网贷整治办检查验收。而外省在陕从事P2P业务的分支机构均未纳入行政核查,所有开展网贷业务的机构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陕西金融局称,所有机构已于2020年初停发新标、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将按照退出承诺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或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网贷机构停发新标,不影响已签订借贷合同的借贷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已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陕西金融局要求网贷机构应主动与出借人沟通并定期公告退出进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出借人合法合理诉求。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将会对自身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网络借贷参与方的风险,陕西金融局称,网络借贷平台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如出现涉嫌犯罪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
陕西省是全国第十一个全面取缔P2P平台的省市,在此之前已有四川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河南省、河北省、甘肃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10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
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全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持续开展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截至目前,注册在我省的19家网贷机构均未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要求,并均未通过省互金整治办和省网贷整治办检查验收。
所有机构已于2020年初停发新标、自愿退出网贷行业,并将按照退出承诺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或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外省在陕从事P2P业务的分支机构均未纳入行政核查,所有开展网贷业务的机构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网贷机构停发新标,不影响已签订借贷合同的借贷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已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网贷机构应主动与出借人沟通并定期公告退出进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出借人合法合理诉求。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借款人将会对自身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借贷参与方风险承担原则
网络借贷平台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
出借人应高度关注投资风险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应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不应以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来判断投资的安全系数。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须认真履行还款义务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解决纠纷的途径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如出现涉嫌犯罪行为造成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应及时携带有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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