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普通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下面介绍前三项内容。
1.起诉和受理
投资者或期货公司(原告)提起诉讼的,应当递交起诉状。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立案后,被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审理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案件,一般公开进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以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对证据质证、辩论、审查核实证据。证据陈述、出示、宣读完毕,法庭调查终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实的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辨明是非,以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之后依法作出判决。
(3)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案件评议是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案件评议后应当制作判决书。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二)二审程序
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及其在期货纠纷中的作用
在处理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纠纷的过程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直接关系着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下面,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进行介绍。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因侵权行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则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可以接受,履行后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要求债权人返还。
2.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在中止方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中断方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与诉讼时效相比,除斥期间有三点不同。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于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
2.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是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法律上一般只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不做统一的总括性规定。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由于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法律上往往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诉讼时效经过,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
(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在期货纠纷中的作用
1.诉讼时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者如果认为期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比如错误强行平仓、擅自交易等,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法院、仲裁机构等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则相关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除斥期间
由于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为了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投资者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公司提出,否则,视同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这些事项包括交易、持仓、出入金、手续费支出等。该项约定即属于有关除斥期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