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15 23:52: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与其他法院不同,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执行案件具有很明显的“金”字特征。
除了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之外,还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不同处置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对市场、对营商环境也都将产生不同影响。
在中
同样的难题摆在了法官黄亮的面前
欠债2亿元的民营企业
如何促使其绝处逢生?
本期《执行手记》人物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 黄亮
我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去年选调至上海金融法院从事金融案件的执行。
从事执行工作这十年多来,看到了无数喜怒哀乐,悲欢离合。经办的执行案件各种各样,大到标的金额高达几十亿的金融纠纷,小到鸡毛蒜皮的家庭纠纷,纷繁复杂,千奇百怪。
虽然法律法规对执行流程作了很明确的规范,但具体到执行的实践中,你会发现,一个案子怎么执行、从哪里入手、怎么样可以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执行目标,都是因案而异的,并非千篇一律的固定模式。
实际上,优秀的执行法官,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思路和方法,也就是执行理念。
同一个案子,用不同的执行理念去对待,很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有的案件,因为法官理念得当,工作得法,当事人很快就主动履行了义务。
而有的案子中,因为没有“对症下药”,案件迟迟无法了结。
掌握正确的执行理念,对一名合格的执行法官来说,是很重要的。
我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大部分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还是很陌生的。在很多人眼里,法院执行就是查封、扣押、拍卖,执行法官都是一副冷冰冰、严肃刻板的面孔,其实并不是这样。
我一直认为,执行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学识,严谨的作风和高尚的情怀。从执行的角度,优秀的执行法官,除了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力,还应该具备善意执行的理念。
说的更简单一些,就是要有“霹雳手段,菩萨心肠。”既要有强硬的一面,也要有柔性的一面,刚柔相济,以应万变。
善意执行是传统“良法善治”理念的延伸,也是人文主义精神在执行工作中的体现。它的核心,是在追求执行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采取适度、合理、必要的执行措施,尽量降低强制执行对债务人产生的不利影响。
有的人可能会问,被执行人都是“老赖”,凭什么要对他们善意?对“老赖”的善意,就是对守法者的恶意!
确实,执行中,我遇到过很多“老赖”,长期欠钱不还,逃避履行。对这一类人,就必须坚决亮剑,用法律之强力,匡扶社会之正义。这几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诚信体系建设,就是要从全社会、系统性的角度,制裁失信行为。
但是在被执行人中,也不全都是“老赖”。
在我办理过的一些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常常因为遭遇了市场的风险、行情的突然变化,遇到了资金的困难,一时难以偿付而涉诉。他们主观上是愿意履行的,并且也在尽量偿还债务。对这一类被执行人,要区别对待。
我们常说,不要一棒子打死,就是说,对待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善意的被执行人,要尽可能为其留一条生路。
这种善意执行的理念,是我一直坚持和主张的。特别是去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这种理念可谓是恰逢其时。为了让大家对善意执行理念有个直观的认知,我举个真实的例子。
去年11月,我受理了一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执行案件,申请人是一家证券公司,被执行人则是一家民营企业。这类案件是我们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传统的执行思路,对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要启动对质押股票的处置,即可在短时间内变现,实现结案目的。
在本案的执行中,如果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这家民营企业质押的股票,
可能会产生的两个问题:
一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加剧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若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从而影响市场稳定。若当下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说的简单点,一旦启动拍卖股票,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则是大概率事件。虽然从法律程序上完全合法,但这不是我希望看到的结果。而且接触下来我发现,这家民营企业愿意履行债务,正在多方筹措资金,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老赖”。
于是乎,我选择了另一种路径——善意执行。
利用保全财产的替代执行,将执行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影响降至最低。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作全面调查,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后,查实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某投资中心持有3亿元的出资份额,并予以依法冻结。这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提供了一定保障。
经我多次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巨额质押股票的强制执行,为被执行人寻找资金注入赢得必要时间。
在暂缓执行的这段时间内,这家民营企业也积极自救,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重新赋予企业“造血”能力。
之后,我先后两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问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共计1.7亿元。
被执行人履行完和解协议后,我也第一时间解除了对这家民营企业全部财产的查封,可谓是打赢了一场“复活战”,实现了最好的执行效果。
这虽然是我执行生涯中的一个个案,但却完美体现了我在执行中一直秉承的执行理念。
我们金融法院的执行法官都希望,通过案件执行不仅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甚至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填补金融市场的监管漏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从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文:黄亮
原标题:《“亮”力而行 金融案件执行的艺术丨执行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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