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31 19:03:16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原标题:与你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硬保护”来了!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消保红线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1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7章69条,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起来看重点内容:
1. 从源头遏止强制搭售、误导宣传等行为
其中,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 加强信息披露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因金融产品或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五)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六)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3. 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主体责任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
4. 暴力催收不再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5. 向变相强制收集、滥用金融消费者信息说再见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三十三规定, 金融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停止使用并删除前述金融信息;发现金融机构收集、存储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更正。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金融消费争议怎么办?
第三十七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先向金融机构投诉。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7. 金融机构违法后果很严重
第六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金融消费造成实际损害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限制直接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应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