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8 21:58:27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罪犯林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16日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另查明,该犯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64万元,判决前退赔6万元,尚有58万元未退赔;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较高。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狱内消费明显高于监狱平均水平,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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