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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金融女揭开你不知道的内幕

发布时间:2019-12-10 09:56:09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原标题:中信银行金融女一通操作揭开你不知道的内幕 最后反误了卿卿性命)

  俗话说的好,二代学金融,操纵牛与熊;屌丝学金融,体会啥叫穷!

  但是投身金融行业,仍然是很多名校毕业生的不二之选,毕竟高薪在那里摆着嘛。很多行业员工讨薪还在纠结是N+1还是2N,人家金融行业讨薪都是百万起步。

  比如,2018年胡某就向曾经的东家中泰证券讨薪,要求中泰证券支付奖金114.36万,提成和工资补偿12万。2017年还有个案例,前宏源证券一个员工初某要求支付未发的工资及奖金合计2783.4万。

  除了员工向金融机构讨薪的,也有金融机构向离职员工“讨薪”的.这不,前段时间九州证券就起诉前员工王某某,要求其赔偿3.36亿损失,而且要退回发给他的奖金178.64万。

  看看,这一来一往,从百万都上亿,真不是局外人能体会的。

  只能感慨,金融业真TM有钱啊!

  当然对于绝大部人来说,对金融的了解估计也仅仅限于皮毛,比如银行是放贷款的,券商是搞股票交易的,保险公司是卖保险的。其实,很多骚操作对于局外人来说完全是不知道的,毕竟都是高智商人玩得事情。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公布了一份判决书,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简称中信总营)女员工李某非贪图钱财,险些导致中信银行被骗10个亿,让我们普通人也了解到这些高智商人群是如何将数亿资金玩弄于股掌之中。

  当然,李某非的很多操作流程在业内属于普遍玩法,但最后为何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呢?

  本故事仅限大家观摩,危险动作,禁止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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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银行行长设计布圈套 众英雄为财奔波忙

  这个故事的源头还要从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说起,对,就是徽商银行一个县级支行,不要以为金融大案都在北上广深这种一线城市,“人才”哪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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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2015年5月,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商议,围绕常某的行长身份,通过固镇支行骗取10亿。

  方法就是让固镇支行发行一款10亿的理财产品,拿到10个亿之后,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从固镇支行骗出。

  看看,4个人颇有点梁山好汉智取生辰纲的感觉,骗术就是这么的简单直率。

  圈套设好了,找谁去出10个亿买这款“理财产品”呢?下面精彩篇章就来了。

  骗局的设定者之一肖世兴将这一消息告知了赵朋,(读者会奇怪,为啥有的写某某,有的直接写名字呢?裁判书原文就是这么写的,我们尊重原文,也就这么写了。)赵朋联系了廊坊银行。一下子从安徽固镇打到了河北廊坊,金融真是没有地域性啊。

  不过廊坊银行没有接手,赵朋也就没能得逞。

  一计不成,赵朋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

  一下子转到了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不但没有地域,而且是不分界限的,有福同享,有钱一起赚,大家都是好汉!

  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

  现在,证券公司的人也进来了!

  吕某先后联系了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也未能成功。

  这事一下子就搁置了,时间就来到了2015年10月份。

  当年10月13日,吕某联系到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那么天津信唐公司是干啥的呢?全称应该是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看官你又多知道了一个金融类别,货币经纪公司。这类公司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各类金融机构寻找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手。

  张某2的领导李某1便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非,也就是本人的主人公。

  李某1告知李某非,徽商银行有一款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中信银行是否可以购买。

  这一从安徽固镇发起的骗局,通过若干中间人(赵朋——商某——吕某——张某2——李某1),辗转了几个行业(银行、融资租赁、券商、货币经纪)、腾挪了几个地域(安徽固镇、河北廊坊、河南郑州、天津),最终回到了北京。

  当然,到这时候,只有常某等发起人知道这是一场骗局,其他人并不知道这10亿理财产品是假的。

  小科普:什么是资本运作?

  在讲下面正文之前,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有一天,一个银行家的儿子,好奇地问他爸爸,他是怎么赚到这么多钱的?

  银行家放下手上的事情,微笑地让他的儿子,把冰箱的肉拿过来。

  儿子拿过来了,银行家让他再放回冰箱。儿子把肉放回冰箱后,莫名其妙在站在那里,不知所以。

  在等待了很久后,儿子终于鼓起勇气,问他爸爸搬猪肉和这个问题有什么关系?

  银行家盯着儿子看了一会儿,终于笑咪咪地说道:“猪肉原来在冰箱,现在还在冰箱,但是你的手上是不是多了什么东西?”儿子看着手上的猪油。

  这就是关于资本运作最经典的解释!

  银行员工轻车熟路走老路 分拆贷款做中收

  话说回来,还是继续讲正文。

  李某非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答复李某1,中信银行可以购买。但是李某非私下与天津信唐的李某1约定,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

  李某1将这一信息层层传递回远在安徽固镇的常某等人,常某等人答应了这一要求,然后又层层传递回遥远的首都北京。

  当然,以现在的沟通方式,其实就是微信上发发信息,打个电话就能解决,不需要神行太保戴宗的妖法了。

  大家在确定完合作方式之后,经过中间人的介绍,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李某非就与徽商银行固镇支行的常某直接对接了,这一天是10月16日。

  各位看官,10月13日吕某联系上天津信唐的张某2,10月16日,李某非与常某直接对接,是几天呢?3天!一笔10亿资金的项目就初步达成意向了。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李某非告诉常某,理财收益的年化利率4.5%不满足中信银行总行收益要求,能不能改成4.7%?

  常某当然一口答应了,这本来就是一个骗局嘛,我图的是本金,又不是利息,说改就改。

  于是这笔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又改成了4.7%+0.3%。

  常某告诉李某非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一年300万,两年一共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非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看来常某也是敞亮人,明白告诉李某非这些钱不会全部用于理财。

  李某非将本来5%的利息改成4.7%+0.3%,合规吗?

  不合规,但是在金融行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截留的0.3%行业内称为中收,而恰恰就是这0.3%,最后导致李某非锒铛入狱。

  我们留作后文在表。

  李某非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通过指定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注意,中间又多了一个公司,千石公司(全称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判决书原文说的是“这是一家通道公司”。

  2015年10月17日,李某非询问千石公司的徐某是否可以帮助收取额外600万元,李某非提出千石公司若能帮助收取该笔费用,千石公司可从中先提取1年期5bps(备注:5bps=0.05%)。

  不过徐某答复李某非千石公司无法收取。

  同日,李某非又联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金融理财二部员工完备,希望国元证券能帮助从企业收取这笔费用,并私自承诺支付2bps费用。

  完备答复可以帮助收取这笔资金。

  至此,常某等人的这场骗局的前期阶段就全部完成了,只等10亿资金到账分钱了。

  签合约常某漏破绽 李某非瞒天过海酿祸端

  10月20日,李某非与同事童某(中信总营信贷管理部投后资产监控处员工)以及千石公司的徐某等人到安徽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购买这一笔10亿资金的理财产品。

  10亿理财产品毕竟也不是小数字,签约环节有严格的流程。而且正规的理财产品本身也是完全可以在银行官网上查到的。如果严格按照流程走,其实发现问题并不是难事。

  李某非一行三人中,还有中信银行负责合规监督的童某,那么如何保证签约阶段不出现问题呢?

  前文书所说,李某非已经知道这10亿理财产品是非正常的理财业务。这款产品名义上是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但其实已经被常某等人篡改,内容、期限以及利率都与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产品不相符。常某只是口头向李某非承诺这笔资金是安全的,资金投向也是经过总行默许的,一定可以偿还。

  作为合规监督的童某提出要见固镇支行的上一级领导——蚌埠分行的行长,李某非与常某沟通,随便找个人去冒充行长。常某便安排王某1(就是跟常某联合设骗局的王某1,摇身一变成常某上级领导了。)印制了蚌埠分行领导蔡地的假名片,冒充领导出面会见。

  在签字盖章环节,也是漏洞重重。

  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盖章时,本来应该当面看着签署,李某非也只是在蚌埠分行文秘室门口看着盖章并拍照。

  为啥常某让李某非等人必须远远看着盖章呢?因为蚌埠分行这个公章也是伪造的。

  李某非等人已经完全知道这个理财产品并非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只不过以为是蚌埠分行发行的,殊不知,常某等人盖的蚌埠分行的章其实也是伪造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

  回到固镇支行之后,常某从自己抽屉里拿出固镇支行的公章在合同上盖章。一同前往的童某质疑印鉴应该有专人保管,因何行长自己拿着?常某回复这里都这样,还把抽屉拉开,看看看看,里面有很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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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洞百出的签约环节终于完成了,10月21日,李某非、徐某与常某达成购买徽商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协议利率为4.7%,当日16时许,10亿元资金通过千石公司鑫宝201号账户转入千石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所开设的账户。

  李某非对业务办理中的种种违规操作采取默视,并积极推进。

  不过我们也有一个疑问,李某非拿回去的理财合同已经做了修改,并不是原汁原味的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产品,而且也没有徽商银行总行的授权书,中信银行自己发现不了吗?要知道蚌埠分行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修改总行的理财合同的。

  当然能发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的叶某事后称,在做理财业务时产品说明书是可以修改的,只要加盖交易的公章就可以了,这也是他咨询过的法律部门的意见,他们做其他的类似业务也修改过的。

  包括李某非也以为这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自己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而且加盖了蚌埠分行的公章。

  见到的蚌埠分行的领导是冒充的,分行的公章也是私自刻的,就是借用了蚌埠分行的一个办公室。

  呵呵,其实想想一个大银行的内控流程也不过如此罢了。

  从10月13日吕某联系天津信唐的徐某2,到10亿的交易达成,大概一周的时间。

  600万中收起争议 金融女走麦城

  如果说以上还只是李某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王某1、常某等人骗局得以顺利实施,那么这600万中间费用却是最终导致其锒铛入狱的关键所在。

  常某如愿以偿得到了10亿资金,现在需要兑付给李某非600万元中间费了。

  李某非与国元证券的员工完备经过商议,确定由国元证券与力赛公司签订一个顾问服务协议,收取这600万。

  2015年11月6日,国元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许某和完备前往徽商银行固镇支行常某办公室代表国元证券与冒充的力赛公司员工的李某2、陈某2签订了虚假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注意,就连这两个员工也是冒充的。

  11月11日,力赛公司将600万元转至国元证券公司账户中。

  这600万到底算什么费用呢?在常某看来,这就是给李某非个人的好处费。

  李某非用此类方式办理业务已经并非第一次,而且前两次都得到了中信银行的默许。李某非当时经办的两笔业务都是中信银行购买国开行的理财产品,由北京信托作为通道公司,两笔理财业务中都存在中收情况,由国开行支付给了北京信托。

  但是,李某非当时处理的两笔中收收入,中信银行各层审批人员都做了审批,并在审批单中注明了,最后资金也支付给了中信银行。

  而这一笔业务,没有经过审批。

  但是没有经过审批,不意味没有人知道。

  在这个协议签署之后,李某非就向自己的领导李某3(中信总营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汇报了还有额外年化率0.3%的收益,并得到了要“合规收取”的答复。但具体如何收取、数额多少李某非没有再向其汇报过,具体落地的情况也未汇报。

  李某非的下属陈某3、王某2也知晓存在这笔额外收益,在李某非发给陈某3的短信中,也提到“……,券商另外收了30bps,可以变相返还,李总(注:指李某3)知道券商替我们收费的事情,30bps是两年期的。回头可以跟国元他们签个合作协议,让他们通过跟支行合作托管等业务返还我们的费用。给他们最多留10bps”

  王某2也表示知道有这一部分的额外收益,但不知道具体钱数及国元证券是否收了没有。

  王某4作为中信总营法律保全部副总经理称,也知晓存在这笔中收,但是李某非没有说明由谁来收、什么时间收、怎么收。

  中信总营出具的“补充说明”也称,中信银行根据掌握的事实,判断李某非就相关30bp的安排是为了中信银行的利益。虽然2016年5、6月份之前,中信银行领导不知晓上述相关费用的安排,也未与国元证券商谈具体折扣或优惠方案,但根据上述中信银行排查所掌握的事实,李某非事先虽未汇报,但曾明确告知同事有30bp放在券商处,通过未来的业务机会收回,这些事实足以使我行判断李某非的上述安排主观上是为了银行的利益。不过鉴于银行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较为有限,还需要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办案。

  这一切看来,李某非虽然额外收取了0.3%的费用,但是似乎中信总营内部很多人都知道存在这么一笔收入,而且这种操作方式也是业内常规惯例。

  但核心问题就在于这笔费用什么时候收取、如何收取的、收取了多少,只有李某非一个人知道了。中信银行与国元证券之间也从未正式商谈过这笔费用的抵扣或优惠相关费用的方案。

  在国元证券一次性收取了600万元之后,李某非叮嘱国元证券的完备和许某不要对外透漏此事,还给许某发短信,“不要对外交流”。

  2015年11月12日,李某非从中信银行离职,入职平安银行,并告知国元证券的完备中信总营会来咨询这笔费用,如果有人来咨询,只回答收了300万。而在中信总营的陈某3来国元证券咨询时,完备依照李某非的安排,答复只收了300万。

  2016年6月1日,李某非发给中信总营领导李某3的微信内容为“还有让国元收的300万元,根据期限算的,因为可能1年结清,所以没同意他们一次付600万元。”

  注意,李某非通过国元证券收取了600万,但是要求国元证券隐瞒了300万。这笔费用事实上处在李某非的实际控制之下了,司法机关因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300万元的故意。

  机关算尽太聪明 反误了卿卿性命

  2015年12月8日,中信银行的通道公司千石公司发现当初购买的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随即告知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此业务,提前结清资金。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将千石公司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给中信银行。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王某1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的购买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得以曝光。

  2016年10月19日,李某非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李某非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直到案发,600万元的中间费还躺在国元证券账户中。

  纷纷世事无穷尽,天数茫茫不可逃。

  枉费了,意悬悬半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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