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6 22:27:44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2009年2月份,张某在某报业发行有限公司平阴发行站担任负责人期间,以订阅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返还高额投递费为诱饵的虚假方式非法集资,截止2013年8月份受害人之一韩某报案,张某共骗取韩某等31人资金140余万元,除前期返还被害人的集资款,至案发张某仍有75万余元未归还被害人。因无偿还能力,无法归还集资款,张某于2013年7月底逃逸。
平阴县检察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遂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高利息、高回报往往是集资诈骗的常用手段,尤其是对方还有一个很靠谱的身份,这就更容易令人踏入犯罪嫌疑人设好的陷阱,小伙伴们要擦亮双眼,警惕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被判十年
周某(已判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平阴县新兴科技咨询服务部,招聘赵某为办公室主任,利用该服务部进行诈骗。两人招聘了四名业务员,让业务员先联系被骗单位送货,货到后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当被骗单位发现所收汇票不能兑现开始追讨欠款时,赵某采取支付少部分货款、给被骗单位还款协议等方式搪塞,然后采取将货物低价出售、携款潜逃的手段,诈骗作案7起,骗得7家企业的化肥、农药等货物总价值六十一万七千余元,其中,因为被骗单位追讨货款,赵某与周某还款六千元,实际诈骗数额为六十一万一千余元。
平阴县检察院认为,赵某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汇票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票据诈骗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这年头,有造假币的,也有造假汇票的,做生意的要谨慎小心,要与有信誉的伙伴合作,尽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