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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收益低于定期存款引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06 22:26:20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案例简介

  投诉人安女士至协会投诉,称其于2011年2月9日和4月14日两次在A银行存款,当时该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其购买一种理财,并称该理财收益比存定期高,由于宋女士年龄较大且不识字,在未能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办理了该理财,金额分别为30000元和80000元,直到今年到期之后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B保险公司的保险,且收益远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宋女士要求A银行和B保险公司进行解释,并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

  协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联系了A银行及B保险公司了解情况。经A银行与B 保险公司协商,由B 保险公司承担对安女士的赔偿责任。目前,B 保险公司已向安女士进行了资金补偿,安女士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比较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简单产品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案中,安女士听信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将办理定期存款的业务用于购买保险产品。安女士年龄较大且不识字。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该项保险产品存在重大误解,可依法要求撤销;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向安女士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优化和完善员工的考核机制,避免忽视客户利益、“一切工作向业绩看齐”现象的发生,在拓展业务时,要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明确向客户提示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误导行为,帮助客户做出适当的选择;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展开合作时,应明确权责划分,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2.消费者应当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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