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6 22:23:22 来源:【金融维权之家】 阅读:
去年6月5日6时许,原告崔永江(化名)手机信息提示,其在被告某银行办理的借记卡6时07分支出92541.67元,6时08分支出128134.62元,共计220676.29元。次日,原告携带银行卡到被告柜台处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原告,原告在被告处储蓄存款220676.29元,在境外通过POS机交易系统被盗刷。随即原告办理了挂失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676.29元。
庭审查明,原告存款在菲律宾被盗刷,但原告未曾去过该地,且交易发生时原告在其住所地吴起县,银行卡也在其身上,排除了原告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刷卡的可能。同时,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告将银行卡交给原告,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永江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有保障原告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造成银行卡被盗刷,原告不存在过错,属于被告违约,由此造成储户存款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该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底案件一审下来后,银行向延安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11月4日,延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事人如遇银行卡盗刷,应尽快拨打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业务,或者到ATM机、银行柜台、商场等进行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人卡未分离。同时,应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文件,证明持卡人采取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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